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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耐荫性

木本植物忍耐庇荫的能力。即一种木本植物在林分中和其他林木的庇荫下,能够进行正常生长、发育和更新的能力及其相应的生物学特性。不同树种具有不同的耐荫性;同一树种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也具有不同的耐荫性。大部分树种年龄阶段愈小,耐荫程度愈大;年龄阶段愈大,耐荫程度愈小。

木本植物忍耐庇荫的能力。即一种木本植物在林分中和其他林木的庇荫下,能够进行正常生长、发育和更新的能力及其相应的生物学特性。不同树种具有不同的耐荫性;同一树种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也具有不同的耐荫性。大部分树种年龄阶段愈小,耐荫程度愈大;年龄阶段愈大,耐荫程度愈小。不同树种耐荫性的差异,对形成森林群落外貌和成层性,及其在森林中所占有的生态位,有决定性影响,而不同的光照、土壤水分和养分条件,对耐荫树种与其他树木的生存竞争和生长、发育有很大影响。

19世纪中叶,德国海尔(G.Heyer,1852)首先提出树种耐荫性与光照的关系,认为影响林木耐荫性的生态因子是光照、土壤水分和营养物质,即在光照强度满足光补偿点的水平,或光照还没有成为限制因子时,根系对土壤水分的竞争是激烈的。亚当斯(W.R.Adams,1935)在20年生白松人工林的疏伐过程中,发现林木的生长、发育除受光照因子影响外,其他立地因子的显著影响可以减少断面积生长的45%。同时,土壤水分和土壤养分是直接相关的,根系吸收水分才能摄取养分。1944年美国林业工作者协会订正林木耐荫性的定义为:“一种林木与其他林木在生存竞争中和庇荫下,能够正常生长和发育的固有能力。”

林木耐荫性鉴别方法

有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两者既可用定性描述,又可以用照度计或辐射仪进行定量测定。直接方法是利用天然庇荫或人工庇荫方法,如全光(无根系竞争现象标准地)、半遮光(有或无根系竞争现象两种标准地)和全遮光(有或无根系竞争现象两种标准地)。实验在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林冠下,或者是在苗圃中进行,根据林木及其天然更新或人工培育的幼苗和幼树的正常生长状态和生活力来确定。间接方法是根据天然或人工的幼苗或幼树的某一个或几个标准来确定,如树冠密度、枝序数量、自然整枝(见天然整枝)和自然稀疏程度、更新状况、相对高度(高度与直径的关系)、形成层与叶绿素面积比、叶的构造(绿色薄壁组织与栅栏组织比)、高生长率等等。

林木耐荫性等级

将地区或全国的树种按其耐荫程度的大小顺序排列,即为相应的树种耐荫性等级。有两种划分方法:①五级法:分极阴性树种、阴性树种、中性树种、阳性树种、极阳性树种五个等级。②三级法:分阳性树种、耐荫树种(又称阴性树种)、中性树种三个等级。阳性树种,只能在全光照或强光照条件下正常生长、发育,不耐庇萌,在林冠下一般不能正常更新。耐荫树种,在林冠下可以正常更新,有些强耐荫树种,甚至只能在林冠下才能完成更新过程。中性树种,为介于以上二者之间的树种,并常随年龄、环境条件的变化,表现偏阳或偏耐荫的变异特征。

林木耐荫性对于造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混交林树种搭配,抚育间伐时伴生树种的选择,主伐更新方式的确定,都要考虑树种的耐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