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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理等级

根据林区的经济条件、林种、林业经营水平和自然历史等,规定森林区划和资源清查细致程度的等级指标。区划和调查的细致程度和精确程度,必然影响规划设计和经营活动的细致程度和强度。因此,森林经理等级也叫做森林调查设计等级。中国1955年正式规定为三个森林经理等级。1960年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调查设计规程

根据林区的经济条件、林种、林业经营水平和自然历史等,规定森林区划和资源清查细致程度的等级指标。区划和调查的细致程度和精确程度,必然影响规划设计和经营活动的细致程度和强度。因此,森林经理等级也叫做森林调查设计等级。

中国1955年正式规定为三个森林经理等级。1960年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调查设计规程》(草案)对三个森林经理等级的指标作了详细说明,规定的指标是:林班标准面积Ⅰ级为50公顷,Ⅱ级100公顷,Ⅲ级200公顷。调查小班平均面积Ⅰ级为2~5公顷,Ⅱ级6~15公顷,Ⅲ级16~35公顷。调查小班最小面积,有林地Ⅰ级为0.5公顷,Ⅱ级2.0公顷,Ⅲ级5.0公顷。宜林地Ⅰ级为0.2公顷,Ⅱ级1.0公顷,Ⅲ级2.0公顷。幼龄林中的中、近、成、过熟林和中、近、成、过熟林中的幼龄林Ⅰ级为0.2公顷,Ⅱ级1.0公顷,Ⅲ级2.0公顷。调查线间平均距离,利用航摄照片者Ⅰ级为250米,Ⅱ级500米,Ⅲ级500~1000米;不用航摄照片者Ⅰ级为125米,Ⅱ级250米,Ⅲ级400~500米。每千公顷内调查线平均长度,利用航摄照片者Ⅰ级为50公里,Ⅱ级30公里,Ⅲ级15公里;不用航摄照片者Ⅰ级为90公里,Ⅱ级50公里,Ⅲ级25公里。小班上的调查点数Ⅰ级3公顷以下小班为一个点,4~10公顷2个点,11公顷以上3个点;Ⅱ级5公顷以下小班1个点,6~20公顷2个点,21公顷以上3个点;Ⅲ级10公顷以下小班1个点,11~30公顷2个点,31公顷以上3个点。

在一个林区或林业经营单位进行森林经理之前,正确确定森林经理等级,对组织林业经营、合理地使用国家投资,以及提高调查设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一般确定森林经理等级的原则是:森林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林区的交通运输、劳力供应等条件,林区开发的迫切需要程度,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销售条件,林区现有经营水平,林区自然地理条件和森林结构的复杂程度等。

根据上述确定森林经理等级的原则,一般适合各经理等级的林种和森林是:Ⅰ级经理适用于风景林、农田防护林、经济林、果木林、教学林、实验林、和国家公园等地区进行的森林经理。Ⅱ级经理适用于人口稠密、低、交通较方便的少林地区;主伐和抚育伐所得木材和林副产品能充分利用的森林;各种经营措施能充分实行,采伐迹地能及时造林的地区;前次经理为Ⅲ级,而复查时经营水平达到一定水平的林区。Ⅲ级经理适用于不迫切需要开发的林区;林区经济条件比较发达,森林覆盖率较高,森林经营水平较低的地区;森林开发后,经营内容只限于采伐,其他经营措施尚不能完全实行的林区。

中国过去进行的森林经理,大部分采用的是Ⅲ级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