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收藏  点赞 

森林经营所

中国林业部门,在国有林区设置的以从事营林生产为主要任务的基层营林事业单位。简称经营所。20世纪50年代中国为加强对现有森林的经营管理,在全国几大国有林区建立起森林经营所。它既不同于以造林为主要任务的国营林场,也不同于以采伐为主要任务的伐木场(现在林业局的林场)。

中国林业部门,在国有林区设置的以从事营林生产为主要任务的基层营林事业单位。简称经营所。20世纪50年代中国为加强对现有森林的经营管理,在全国几大国有林区建立起森林经营所。它既不同于以造林为主要任务的国营林场,也不同于以采伐为主要任务的伐木场(现在林业局的林场)。经营所不进行主伐生产,其主要任务是:①护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保护好现有森林;②在旧采伐迹地更新,无林地疏林地造林,改造低价林,积极培育和扩大森林资源;③开展森林抚育和卫生采伐,清理旧迹地,改善森林卫生状况;④进行林政管理和森林资源的统计工作。此外,在所辖区域内有主伐的经营所,还负责伐区的拨交和验收,并对主伐实行监督。有的经营所也进行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生产。由于各林区、各所的具体条件不同,其任务也各有所侧重。经营所的施业面积,随各所的森林资源状况、经济条件、经营强度的不同而各异:以保护现有森林为主要任务的经营所,一般为5~10万公顷;处在便于开展各项营林生产的地区的所,一般为2~5万公顷;在现有林零星分散、就近又有大面积宜林地,交通比较方便,利于集约经营地区的所,一般为2~3万公顷,最好的是一个施业区设一个所。经营所的组织机构,一般都设有正副所长,所内设有必要的职能机构(组或股)。所下设有若干生产工队和营林队(或叫护林队),分别负责各项营林生产和护林防火;更新任务较大的所设有苗圃;森林抚育、采伐和清理旧伐区任务较大的所,还设有贮木场。经营所的隶属关系,各省不一。1952年经营所初建期间,一般由省或地、县林业部门直接领导,也有少数由省、地双重领导。其后大片国有林区经营所数量增多,为加强领导,在经营所比较多的林区,把一些经营所划归林管区领导,如黑龙江省。也有的设立经营局,如吉林省。1958年后,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森工营林合并,森工局改为国营林业局,统管所辖范围内森工营林工作。其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所,成为林业局的一个最基层的营林单位。合并后,除少数经营所改称林场或经营林场外,大部分仍叫经营所。原属地方经营局领导的施业区内无主伐的所,仍由经营局领导。较为分散的经营所由地方领导。后两种经营所,依旧沿用森林经营所这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