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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林业所有制

社会主义制度下,林业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林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的基础,反映一定时期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林业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全民所有制的国营林业林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属全民所有,由国家投资建立国营林业企业,负责进行森林经营、保护和管理;进行木材采伐利用和更新造林;进行林区木材资源综合加工利用和开展多种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

社会主义制度下,林业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林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的基础,反映一定时期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林业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全民所有制的国营林业

林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属全民所有,由国家投资建立国营林业企业,负责进行森林经营、保护和管理;进行木材采伐利用和更新造林;进行林区木材资源综合加工利用和开展多种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它具有如下的特点:①林业企业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有经营和使用权;②林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以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是国营林业企业的首要职责;③林业企业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同工同酬,职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取决于劳动贡献的差别,而不取决于企业所经营和使用的森林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别;④林业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在经济上对国家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企业所创造的纯收入。在中国,目前国家(代表全民)所有的森林,即国有林的面积,占全国现有森林总面积70%以上,具体的经营方式有三大类:第一类是在大面积天然原始林区建立的国营林业局,全国共有130多个,主要分布在东北、内蒙林区和西南林区。国营林业局是大型的国营林业企业,生产机械化水平较高,经营规模一般在20万公顷左右,其主要任务是开发利用原始林,生产木材供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同时切实做好采育结合,保证采伐后及时更新培育新林。为了充分而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国营林业局应根据资源条件,组织职工家属、知识青年和林区闲散劳力,组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开展林区多种经营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和销售各种产品供应社会需要,把林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活跃林区经济,并实现林区生产建设的最佳经济效益。第二类,是在大面积次生林区和国有荒山宜林地建立的国营林场,其主要任务是进行国营造林、育林和经营培育次生林,提高林地生产力,建立国家后备用材林基地,确保国家长期经济建设的用材需要。全国有国营林场4000多处,经营面积共有5000万公顷。由于培育林木生产时间的长期性,在短时期内林场生产资金不能周转,因此,国家对林场实行财政投资拨款办法。第三类,是在主要的江河上游,湖泊水库周围,风沙危害严重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由国家投资建立的国营防护林林场,其主要任务是营造各种防护林,发挥森林的防护作用,控制自然灾害,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为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服务,也可以适当兼顾经济效益。除上述三大类而外,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为解决本部门的特殊需要而建立的国营林场。例如,煤炭工业部门、轻工造纸部门根据“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在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建立林场,营造矿柱林、造纸林等专用林;水利部门在水库周围、河岸两侧营造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等防护林。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林业

土地和森林属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由集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资源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经营,主要有如下几类:第一类是乡、村集体林。一般采取委托承包经营和建立林场经营两种方式,前一种方式是由乡、村行政将集体林委托给林业专业户或专业组负责经营,按《经济合同法》订立委托承包合同,共同遵守执行;后一种方式是由乡、村行政委派专职人员建立林场进行经营,林场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第二类是合作林场——由群众自愿组织起来的、以林为主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土地一般属于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则为投山(地)、投劳、投资者共有,统一经营,收益按股分红。第三类是分户经营,联产承包。这种经营方式,较适宜于经济林如油茶林、油桐林等,其作法是将山林按人口、劳力分到户,根据林产品的产量和收益.定额上交集体,其余归承包户所得。

劳动者个体经营的林业

在山区、林区贯彻执行林业“落实林权、划分自留山、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政策,给农户按户划分了自留山,以发挥农民群众经营山林,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和增加经济收入的积极性。自留山造林育林,是山区农民个体经营的林业,其性质与农民个人在“四旁”植树相同,其规模依各地区的条件而异,一般按农户人口并照顾到劳力,每人平均0.1~0.3公顷,荒山荒地多的地区有的达1公顷左右。自留山的土地权属乡村集体所有,农民在山上种植的林木,发展的多种经营产品是农民的劳动成果,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并允许转卖、允许继承。这种个体林业经济形式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各种所有制联合经营的林业

这是社会主义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联合经营,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同所有者之间在林地资源、劳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协作,各取所长,联合起来开发利用山林资源,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联合的方式主要有:联合造林、育林和生产木材等林产品;农民个体邀伙集资联合承包造林、育林,开发利用山林资源;林工商联合经营等。联合经营的林业还包括引进外资,联合办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