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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统治下印度土地制度

印度沦为殖民地后在英国统治下形成的土地制度。随着英国在印度殖民侵略的深入,东印度公司及英国政府为加强对印度农民的搜掠,先后在印度不同地区建立了三种土地制度。即:①制,又称包税地主制。1793年在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等省开始实行,承认过去包收田赋的官吏以包税人身份获得法定地主地位,成为永久世袭土地占有者。但须将其于1790年所征田赋的90%缴纳给作为最高土地所有者的殖民政府当局。

印度沦为殖民地后在英国统治下形成的土地制度。随着英国在印度殖民侵略的深入,东印度公司及英国政府为加强对印度农民的搜掠,先后在印度不同地区建立了三种土地制度。即:①制,又称包税地主制。1793年在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等省开始实行,承认过去包收田赋的官吏以包税人身份获得法定地主地位,成为永久世袭土地占有者。但须将其于1790年所征田赋的90%缴纳给作为最高土地所有者的殖民政府当局。由于地租采取固定租额,所以又有永久租佃制之称。1822年在印度中部,每隔20~40年更改一次税额,而任何一次新更改的税额不超过原来的25%以上,名为不固定柴明达尔制。实行柴明达尔制的土地约占英属印度耕地的40%。柴明达尔持有的土地又可分为自己经营或耕种的土地;留给直属的村长耕种的土地;田赋由柴明达尔征收,土地分布在一个或许多村庄,由有占有权的农民耕种的三种。②莱特瓦里制,又称农民租佃制。1792年开始在印度东南部马德拉斯省的巴马哈尔县实行,后来逐步推行到孟加拉、旁遮普及联合省、中央省等地。农民直接同政府发生关系,通过注册手续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名义上归农民并允许土地转让,实行这一制度的土地占英属全印度的51%左右。③马哈尔瓦里制,又称联合村租佃制(joint-village tenure)。这是一种联合的或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土地由全村共同占有,并共同向政府缴纳地税。税额每隔30~40年修改调整一次。实行这一制度的地区是北部及西北部的一些省份。属于这一类型的约占英属全印度耕地的9%。但在印度推行这一制度的有些地区中(如联合省西部),实际上属于前两类的混合体。因村内土地有属于地主的部分,其应缴地税按村内土地(包括耕地之外的牧场等)实际地租推算,这与柴明达尔制相似。对农民占有部分,则通过测量、划界、登记及明确地权来决定其应缴份额,这与莱特瓦里制类同。此外在英国间接统治下的一些土邦里,还实行采邑地主制,实质上与柴明达尔制颇为相似,也应归于中间人地主制这一范畴。1949年印度独立后,执政的国大党当即着手进行改革,但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和阻挠,所以进展迟缓。就印度全国来看,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租佃关系仍未能彻底废除,但原来受中间人地主控制的佃农通过赎买,已同国家发生了关系,摆脱了多年遭受的中间人盘剥。20世纪50年代末完成了废除中间人地主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