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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奴隶制

即“众”,或称“众人”、“小人”。“众”平时种田,战时出征,其意见和向背有时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重视。《夏书》说:“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以守邦。”表明众与奴隶主贵族属同一族体,虽处于下层,但不同于主要来源于异族俘虏的奴隶。从卜辞看,商代的“众”常被征发为王室种田、开荒、田猎、筑城、戍守、出征等,负担很重,地位显著下降,但还不能被随意杀戳。

中国历史上以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完全占有生产者——奴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虞夏时形成统一的奴隶制王国,殷商时奴隶制获得充分发展。中原地区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占居主导地位以后,奴隶制作为一种次要的或残存的剥削方式,始终与封建制并存;边远地区的某些少数民族(如四川凉山地区彝族)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仍滞留在奴隶制社会。

奴隶制的形成和确立

从考古发掘看,距今5000年前后的黄河流域、长江中下游及辽河上游等地区诸文化,原始农业有了巨大发展。出现了个体劳动的可能性和超过劳动者自身需要的剩余产品,快轮制陶、玉器制作、骨牙雕刻、铜器冶铸等专业手工业相继兴起;对偶家庭转化为具有独立私有经济的个体家庭,原始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和个体家庭之间的交换发生了;贫富分化严重,形成了富有的氏族显贵,一些战争俘虏和贫苦族人则沦为奴隶。该时代的墓葬,随葬品数量与质量相差悬殊,出现了代表贵族身份的礼器、葬式以及人殉等现象;有些地方还建立了设防的城堡。这些现象表明奴隶制已在原始社会的母胎中孕育诞生,并在这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若干分散的奴隶制小城邦。联合治水和部落战争是由分散的奴隶制城邦转化为相对统一的奴隶制王朝的主要杠杆。从古史传说中的尧到舜,初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奴隶制王国。舜禅位于禹(见),至禹子启,废除禅让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位世袭的奴隶制王朝——夏。

夏商奴隶制的特点

夏商奴隶社会中仍保存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形成于原始社会晚期,即传说中的黄帝时代。当时由于开发低洼地需要集体修建用于防洪排涝的农田沟洫系统,在私有制已经出现的条件下,形成土地公有私耕、定期分配的农村公社,即原始井田制。进入阶级社会后,修建农田沟洫系统的需要依然存在,相传夏禹治水“尽力乎沟洫”,卜辞和《尚书》中亦有商人作疆畎的记载;井田制也因而延续下来。商代的基层单位“邑”,即农村公社,或由农村公社演变而来。但农村公社土地最高所有权,名义上已属于奴隶制国家的君主。

夏商奴隶社会还保存着原始社会晚期延续下来的父系大家族及以此为基础的“族”。同族聚居,有公共墓地。各族间存在职业的分工,甚至以此作为该族的标志。卜辞中有不少以族为单位的记载,如多子族、五族、三族等。较大的族包括宗氏和分族。族的下层是处于被压迫地位的族众(或称“小人”、“小民”)以及附属于该族的奴隶。族的上层是以族长为首的、由氏族显贵转化而来的奴隶主,他们各有专用的氏姓,故奴隶主贵族统称“百姓”。百姓中担任大小官吏的是“邦伯师长百执事”。国王是奴隶主国家的最高代表,直接掌握着大量土地和奴隶,并对全国臣民有生杀予夺之权。

由于农村公社的存在和战争中团结本族一致对外的需要,抑制了本族人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趋势;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和罪犯。自原始社会晚期以来,在部落战争中失败的“黎苗之王”已“子孙为隶”,某些华夏族部落也“堙替隶圉”。商王朝在对外战争中获取大量奴隶。如“羌”原是西北牧羊民族,卜辞中多有“获羌”的记载,这些被俘获的“宪”许多成了奴隶。“奚”则是来自东北编发民族——奚族战俘转化而来的奴隶。战俘中的驯从者为“臣”,可提升为管理奴隶的小头目。“宰”和“妾”则是来源于罪犯的男女奴隶。奴隶可以被随意杀戮,和牛羊一样用作祭牲。殷墟发现的祭祀坑,有一次戮埋339人者。奴隶有的用于家内服役,也有的用于耕作、畜牧和田猎。但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农村公社社员,即“众”,或称“众人”、“小人”。“众”平时种田,战时出征,其意见和向背有时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重视。《夏书》说:“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以守邦。”表明众与奴隶主贵族属同一族体,虽处于下层,但不同于主要来源于异族俘虏的奴隶。从卜辞看,商代的“众”常被征发为王室种田、开荒、田猎、筑城、戍守、出征等,负担很重,地位显著下降,但还不能被随意杀戳。

学术争论

学术界不少人根据《礼记·礼运》篇推断中国奴隶制社会始于夏代,夏代以前是“天下为公”的原始共产制社会,夏代以后则是“天下为私”的私有制社会;夏启废禅让制,代之以王位世袭制,标志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另一些人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上限可追溯到传说的虞舜以至黄帝时代。亦有认为盘庚迁殷时才正式进入奴隶制社会的。奴隶社会的下限,即封建社会的开始,有西周说、东周说、战国说、秦统一说、魏晋说等等。分歧虽多,夏商为奴隶社会则较一致。但也有人认为中国原始社会末期虽出现家长奴隶制,但始终没有形成奴隶社会。关于中国奴隶制类型,一种意见认为属古代东方奴隶制,特点是农田水利、农村公社和土地国有,主要生产者是作为专制君主“普遍奴隶”的公社社员。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奴隶制是由家族奴隶制发展为宗族奴隶制,属发达的奴隶制,而否定农村公社的存在。主张中国奴隶社会延续至秦汉的人则认为春秋以前是不发达的奴隶制,战国以后是发达奴隶制,与此相联系,对商代主要农业生产者的“众”,或认为是奴隶,或认为是自由民,或认为是实际地位下降为奴隶的公社社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