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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04 00:00:00    字体大小:
 
下载文件:  附件1-11.doc    农渔发[2016]7号.ce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掌握我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病原分布情况,提高疫病风险预警防控能力,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6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03月04日   

2016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 目的和意义

通过组织和规范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全面掌握重要水生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流行趋势和疫情动态,提高风险预警能力,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制定防控策略,及时消除疫情隐患,避免发生区域性突发疫情,减少因水生动物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 监测任务

2016年组织实施对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白斑综合征(对虾和克氏原螯虾)、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类)、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对虾)等8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和检测任务见附件1—附件9)。

三、 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

为做好《2016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实施工作,我部确定刘荭等7位专家为相应水生动物疫病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确定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7家单位的相关实验室为相应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以下简称参考实验室,见附件10)。

四、 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管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修定《国家监测计划》,监督指导实施,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监测结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安排采样、检测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汇总相关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组织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分析监测数据,起草分疫病的风险评估报告;组织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

(二)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下达的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测工作,争取设立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采样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组织做好突发疫情处置。

(三)采样单位。负责制定本辖区监测方案,并按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监测点,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应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件11—7),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

(四)检测单位。负责做好本实验室能力建设,满足完成检测任务各项条件;与采样单位协商好接收检测样品的时间和方式,核对样品是否符合我部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通知采样单位重新采样送检;按照规定检测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并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不具备条件单位应及时送阳性样品给参考实验室);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报送采样单位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五)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负责对相应疫病的采样、检测单位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参与我部组织的监测数据分析、疫病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重大疫情认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五、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在认真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国家监测计划》工作任务的同时,积极争取经费和整合资源,组织开展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全面掌握辖区重要疫病病原分布、流行趋势和疫情动态。加强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突发和新发水生动物疫病,设立临时监测点,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我部报告疫情信息。

(二)各采样单位要认真制定监测方案,科学选择采样监测点,监测点应包括辖区内所有国家级原良种场、省级原良种场、重点苗种场、近两年出现阳性结果的养殖场等,保证疫病监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监测方案经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采样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采集样品,确保每个样品采集鱼(虾)150尾,并要求苗种采样数量达到分疫病采集样品数量的70%以上,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同一个监测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坚决避免重复采样。采样单位在监测点采集鱼虾样品,原则上应按市价付费,可使用《<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采样付费专用单(样式)》(见附件11—1))。采样单位上半年采样6月30日前结束,下半年采样11月10日前结束。

(三)承担2016年《国家监测计划》检测单位,从2015年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结果满意单位中指定。按照样品交叉送检、相互监督的原则,采样单位同时承担该疫病检测任务时,检测本省样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量50%,其余样品送其他检测单位。

各检测单位接收采样单位送样时应对样品鱼虾数量、来源、包装等项目进行确认,对于样品数量不足、在同一时间同一个监测点对同种疫病采集2个(含)以上样品的不予检测,通知采样单位(或报告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代为通知),请采样单位重新采样送检;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按照完成一批报告一批的方式(表格见附件11—2)按批报送,上半年的检测结果应于7月15日前报送,全年检测结果应于11月20日前报送完毕。对于不能及时上报检测结果的,今后将不再安排其承担检测任务。

(四)为进一步了解疫病监测采样、送样、检测等费用成本,科学核算各疫病单个样品平均监测费用,各采样单位、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报分疫病《采送样平均费用统计表》、《检测费用统计表》(分别见附件11—8,11—9),于6月30日前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五)各采样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形成本省(区、市)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分疫病分析报告,填报《采样批次及检测结果汇总表》和《监测情况汇总表》(分别见附件11—3,11—4),经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于7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报送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除《国家监测计划》外,有关各省(区、市)组织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应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上报(数据与《国家监测计划》分开报告)。12月15日前,采样单位应按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2017年3月底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将监测工作总结和分疫病风险评估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010—59192918,邮箱:aqucfish@163.com;

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检疫与病害防治处

电话:010—59195073,邮箱:bfc@agri.gov.cn。

附件:1.鲤春病毒血症(SVC)监测计划

2. 白斑综合征(WSD)监测计划

3. 病毒性神经坏死病(VNN)监测计划

4.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监测计划

5. 锦鲤疱疹病毒病(KHVD)监测计划

6.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监测计划

7. 草鱼出血病监测计划

8. 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IHHN)监测计划

9. 任务分配表

10. 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名单

11. 其他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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