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茶叶生产和贸易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中国征收茶叶税,始于唐代德宗建中三年(782),为筹集一些州署的常平仓本钱,下令在交通要道置吏税天下商货,“竹木茶漆,皆十税一”,是为税茶之始。兴元元年(784),停“竹木茶漆等税”。贞元九年(793),恢复茶税,“每十税一”,并自此相沿成为唐代的定制。如果把各地上贡的茶叶,也作为一种税收,那末,税茶的历史还应推前。
对茶叶生产和贸易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中国征收茶叶税,始于唐代德宗建中三年(782),为筹集一些州署的常平仓本钱,下令在交通要道置吏税天下商货,“竹木茶漆,皆十税一”,是为税茶之始。兴元元年(784),停“竹木茶漆等税”。贞元九年(793),恢复茶税,“每十税一”,并自此相沿成为唐代的定制。如果把各地上贡的茶叶,也作为一种税收,那末,税茶的历史还应推前。
唐代的茶税,开始为“每十税一”,但后来名目繁多,无法计算。穆宗长庆元年(821),大增茶税,“百增五十”。武宗会昌元年(841),又大增江淮茶税,茶商所过州县,置邸于道,收取重税,名之为“塌地钱”。
五代沿袭唐代税茶旧制,但其税额远较唐代为重,如唐贞元时,全国茶税才四十万贯,五代初,马殷据湖南立国号为“楚”,其一地茶税就岁达“数十万”(贯)。后唐明宗(926)时,“自湖南至京(今南京),六、七处纳税,以至商旅不通”。
北宋初年,针对唐末、五代茶税繁多的情况,首先在江淮和东南一带,推行税茶和茶叶专卖相结合的榷茶制度。即园户生产的茶叶,采制以后,除交纳赋税所折的茶叶(名折税茶)外,其余也全部卖给山场。茶商买茶,先向榷货务交付钱帛(或输粮草于边塞),领取凭证或茶引,然后再到榷货务和山场兑取茶叶转卖。榷茶不另收商税,但实际茶税已寓于茶引之中。不过,宋代也并非全部实行榷制。如川峡地区,直至神宗熙宁七年(1074),才开始置榷。东南一带原来实行榷茶的地区,在仁宗嘉祐四年(1059),也曾废榷改行通商法,直至徽宗崇宁元年(1102),才又重行恢复榷制。所以在这些不榷茶的地区和年份,还是实行通商收税的政策。
元、明和清代初年,虽有时短期也实行过茶叶自由买卖征取商税的茶法,但基本上都沿用宋代榷茶旧制。清代咸丰(1851~1861)以后,榷制渐废,除西北还沿续使用一段引制外,南方各地,普遍改征厘金。民国初年,军阀割据,各地自设关卡,茶叶一税再税。1942年,国民党政府为统一茶税,曾颁行过所谓“统税”,但统税之外,各省实际还都附征种种杂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上纷繁的茶叶税收,才真正得到统一和减轻。1958年商业收购环节按收购额和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零售环节按零售额和税率征收营业税,茶叶生产者交纳农业税。1973年税制改革时,曾在茶叶精制环节按产值和税率交纳茶叶加工税(1979年取消)。为了鼓励茶农将茶叶卖给国家,1981年曾规定超计划交售给国家的茶叶,减免收购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其减免税金额并以收购加价形式付给农民。茶叶流通体制和税制改革后,收购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改名为产品税,由于茶叶市场放开,计划外茶叶减免税金的办法也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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