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主管黄河、运河或海河水系事务的水利行政长官。与主管一省或数省地方政务的总督级别相当。并带有兵部尚书右都御史或兵部侍郎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吏头衔。简称总河。顺治康熙时驻山东济宁,后驻江苏清江浦。雍正时分总河为三:一为江南河道总督管理江苏、安徽两省黄、运两河,简称南河,驻清江浦;二为河东河道总督,管理河南、山东两省黄运两河,简称东河,驻济宁;三为直隶河道总督管理海河水系(包括南北运河),驻天津。
清朝主管黄河、运河或海河水系事务的水利行政长官。与主管一省或数省地方政务的总督级别相当。并带有兵部尚书右都御史或兵部侍郎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吏头衔。简称总河。顺治康熙时驻山东济宁,后驻江苏清江浦。雍正时分总河为三:一为江南河道总督管理江苏、安徽两省黄、运两河,简称南河,驻清江浦;二为河东河道总督,管理河南、山东两省黄运两河,简称东河,驻济宁;三为直隶河道总督管理海河水系(包括南北运河),驻天津。简称北河。后不久以直隶总督兼任北河。南方漕粮向北运输由漕运总督管理,和河道总督平行。总河所属机构自乾隆以后定为三级,道、厅、汛,分段管理,并有文武官员两系统。文职中道如直隶的永定河道、山东运河道、等等,都专管河务。厅与府、州同级,官为同知、通判等;汛为县级,官为县丞等。武职则由河标副将、参将等统帅,厅设守备以下等职,汛则设千总以下职。各厅汛有大量夫役,名目很多。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改道后先后裁撤南河及东河;河务归地方管理。民国时始设黄河水利委员会等机构。清代制度系沿袭明朝的。明代河道官制纷乱,变化也多,有总理河道,总督河道,总漕兼河道等名称。大致永乐迁都北京后,黄运两河有事就临时派尚书、侍郎及都督等治理。经常由地方或漕运总兵官兼管。景泰(1450~1456年)后河道有事专由都察院派都御史及其副职等;咸化七年(1471年)始设总理河道侍郎或尚书兼都御史等职。以后渐为常设官员。隆庆(1567~1572)时加提督军务,万历(1573~1620)时改总理河道兼提督军务。有时由漕运总督兼管。其下属有地方管河官吏,工部及都察院等派出官吏,分段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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