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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保险

对洪水灾害实行的保险。居住在受洪水威胁地区的居民群众或集体、厂矿、企业、事业等,向保险机关按期交纳一定数量的洪灾保险费。当投保一方受到洪灾时,保险机关在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其损失。中国在100多年前就有了财产保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即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国家统一经营。

洪水灾害实行的保险。居住在受洪水威胁地区的居民群众或集体、厂矿、企业、事业等,向保险机关按期交纳一定数量的洪灾保险费。当投保一方受到洪灾时,保险机关在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其损失。中国在100多年前就有了财产保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即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对洪水、海啸、冰凌、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都属于保险业务范围,凡参加保险者(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按财产拥有状况和所在地区洪水危险程度建立保险合同或契约,定期交纳保险费。保险费的多少,是按照不同频率洪水淹没范围内和相应保险财产的金额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国家所制定的洪水保险法,为实施洪水保险提供法律保证。保险费由专门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将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单位或个人的财产遭受洪水损失后,保险公司就用这项基金按照保险合同支付其赔偿费。实行洪水保险比较早的是美国,美国国会1956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年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1977年通过《洪水保险计划修正案》;在保险政策上,从自愿保险转向强制保险;国家财政部门设置《全国洪水保险基金》,从财力上支持洪水保险计划。目前世界有些国家把洪水保险作为防洪非工程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实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试行。开展洪水保险工作必须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和资金基础,中国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已在制定完善洪水保险政策和条款,逐步试行。1981年四川省发生特大洪水,凡参加洪水保险的居民和工商企业受到洪水淹没损失的,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对安定居民的生活,恢复受灾企业的生产,减轻国家负担发挥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