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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农田水利约束》

熙宁二年(1069年)11月由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农田水利政策的条例,又名《农田利害条约》。它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条例拟定前,政府曾派遣8名官员到各地调查农田水利状况,同时指示地方提具建议并分设勘察专官。这些兴办农田水利的意见归纳汇总后以法令形式颁行各地。

熙宁二年(1069年)11月由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农田水利政策的条例,又名《农田利害条约》。它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条例拟定前,政府曾派遣8名官员到各地调查农田水利状况,同时指示地方提具建议并分设勘察专官。这些兴办农田水利的意见归纳汇总后以法令形式颁行各地。《宋会要·食货》记述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凡能提出有关土地耕种方法和某处有应兴建、恢复和扩建的农田水利的人,核实后受奖,并交付州县负责实施;各县应上报境内荒田顷亩、所在地点和开垦办法;各县要上报应修浚的河流,应兴修或扩建的灌溉工程,并作出预算及施工安排,河流涉及几个州县的,各县都要提出意见,报送主管官吏;各县应修的堤防,应开挖的排水沟渠要提出计划、预算和施工办法,报请上级复查,然后执行;各州县编造图册的人员不得借故向百姓索取贿赂;根据州县的报告,主管官要和各路提刑或转运官吏协商,复查核实后,委派县或州施工;关系几个州的大工,要经中央批准;工程太多的县,县官不胜任的要调动工作,事务太繁重的可添置辅助官吏;私人垦田及兴水利经费过多时,可向官家贷款,州县也可劝谕富家借贷;凡出力出财兴办水利的,按功利大小,官家给予奖励或录用;不按规定开修的,官吏要督促并罚款,罚款充作工程费用;各县官吏兴修水利见成效者,按功劳大小升赏,临时委派人员亦比照奖励。这些规定在实行过程中又有所补充,特别是对官吏兴办水利成绩的考核、赏罚等。历代政府兴办水利的条例,多在官吏职掌的记载中有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