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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水部式》

唐代由中央政府颁行的水利管理法规。原文早已亡佚。清朝末年在敦煌千佛洞窖藏文献中,发现了《水部式》残卷。残卷共29段,按内容可分为35条。约2600余字,包括农田水利管理,碾硙的设置及其用水量的规定,航运船闸的管理和维修,桥梁津渡的管理维修,渔业管理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等内容。其中对于灌溉管理,特别是有关关中灌区的管理条文较为详细。

唐代由中央政府颁行的水利管理法规。原文早已亡佚。清朝末年在敦煌千佛洞窖藏文献中,发现了《水部式》残卷。残卷共29段,按内容可分为35条。约2600余字,包括农田水利管理,碾硙的设置及其用水量的规定,航运船闸的管理和维修,桥梁津渡的管理维修,渔业管理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等内容。其中对于灌溉管理,特别是有关关中灌区的管理条文较为详细。例如,郑白渠等大型灌区,渠系配水工程均应设置闸门;闸门的尺寸要由官府核定;关键配水工程订有分水比例;干渠上不许修堰壅水,支渠上可以临时筑堰;灌区内各级渠道控制的农田面积要事先统计清楚;灌溉用水实行轮灌,并按规定时辰启闭闸门,从而使灌区内田亩都能均匀受益等等。对于灌区管理行政,《水部式》规定:渠道上设渠长;闸上设斗门长;渠长和斗门长负责按计划分配用水;大型灌区的工作由政府派员主持和随时检查;有关州县还需分别选派男丁和工匠轮番看守关键配水设施。若灌溉季节发生事故,需及时修理;若损坏太多,许由县向州申报,要求派工协助。《水部式》还规定,灌区管理的好坏将作为有关官吏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此外,对于农业用水与航运用水、水力碾硙用水间的矛盾,也做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