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生产合作社试行包产到户的办法,受到农民的欢迎和支持。1957年夏季,温州地区各县有1000个农业合作社实行了这种办法,但随后受到批判。1978年春天,为了抗御旱灾,安徽省不少生产队也实行了包产到户,至1979年全省约有10%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生产责任制。同时,在贵州、四川、甘肃、内蒙古、河南等省、自治区的一些穷困生产队也实行了这种生产责任制。
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的一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它的基本内容是:农业生产合作经济组织按人口或按人口、劳力比例把一定数量的土地分包给其成员家庭(户)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限定的生产费用范围内,完成一定的产量任务,即可取得一定数量的工分,产品交集体统一分配,超产或减产则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奖罚。
这种制度最早出现在1956年中国浙江省温州地区永嘉县。当时的中国共产党永嘉县委副书记李云河提出并派人到生产合作社试行包产到户的办法,受到农民的欢迎和支持。1957年夏季,温州地区各县有1000个农业合作社实行了这种办法,但随后受到批判。1978年春天,为了抗御旱灾,安徽省不少生产队也实行了包产到户,至1979年全省约有10%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生产责任制。同时,在贵州、四川、甘肃、内蒙古、河南等省、自治区的一些穷困生产队也实行了这种生产责任制。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在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提出了对于包产到户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并肯定了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1981年1月,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占全国农村生产队总数的1%,到同年6月增加到19.9%。随后,由于包干到户成为主要形式,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降为4.9%。1981年12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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