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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的出现,是同土地私有制和土地租佃关系的产生相联系的。中国早在春秋末期,就出现了土地私有,以后逐步形成地主经济,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收取地租。西欧在奴隶社会末期,随着隶农制的产生,地租也开始出现。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的出现,是同土地私有制和土地租佃关系的产生相联系的。中国早在春秋末期,就出现了土地私有,以后逐步形成地主经济,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收取地租。西欧在奴隶社会末期,随着隶农制的产生,地租也开始出现。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封建地租

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农民则很少或完全没有土地。地主把土地以不同形式交给农民耕种,向农民收取地租。封建地租,是地主占有佃农的全部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甚至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必要产品,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关系。封建地租形式复杂多样,有谷租、力租、钱租、额租、分租、押租、预租等。但就其基本形式来说有三种,即: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

劳役地租

直接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以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低和原始的劳动方式为基础,一般是农民用自己的工具无报酬地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以西欧领主制经济为例,领主庄园的土地,一部分分给农民作为他们的份地,一部分是封建主的直属地。农奴以一定时间在领主直属地上服役,提供劳役地租,其余时间才在自己份地上劳动。在这里,农民为封建领主的徭役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截然分开的,地租量(用劳动时间计算)和农民的无偿劳动相一致。

实物地租

直接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是封建社会已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在西欧,大体是在13~14世纪封建庄园经济趋于瓦解之后,实物地租才占主要地位。中国自战国时期确立地主经济后,实物地租长期是地租的主要形式。实物地租与劳役地租不同,地主无偿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时间,已不是在劳动的自然形态上占有,而是占有这部分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产品。同时,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是明显分开了。

货币地租

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转化的价值,是在封建社会末期商品货币关系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从实物地租转化而来的。中国早在战国时即有以金代租的,隋、唐也都有货币地租,但直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货币地租仍然只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形式。

资本主义地租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和农业雇佣工人三个阶级。大土地所有者一般是自己不使用土地,而是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后者再雇佣农业工人进行耕种,并按照租地契约的规定,将从农业雇佣工人剥削得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超过平均利润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这种地租体现着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关系。资本主义地租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此外,还有垄断地租、矿业地租、建筑地租等。

级差地租

耕种较优等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转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土地因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而有优劣不同的等级。优等地和中等地数量有限,生产的产品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而且它们被某些资本家承租经营之后,别人不能再来经营。在这种条件下,必须耕种劣等地才能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要。而经营劣等地的农业资本家像其他资本家一样,也要求获得平均利润。这样,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不得不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而经营优等地和中等地的资本家,由于其资本的生产率较高,产量较多,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较低,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产品时,便可获得比平均利润较多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就成为级差地租(见级差地租)。

绝对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这种地租与土地的好坏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无关,而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的余额。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往往低于工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致使等量资本在农业中比在工业中带来的剩余价值要多。这样,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便低于其价值。由于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阻碍着资本自由转入农业部门,使农业部门的较多的剩余价值,不参加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农产品不是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而是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这种价值大于生产价格的部分(即超额利润),被土地所有者占有,便成为绝对地租(见绝对地租)。

垄断地租

由于农产品按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而形成的地租,即租佃资本家转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垄断地租只存在于少量具有特别好的自然条件的土地上,如能生产少数珍贵农产品(如名贵的药材、水果、茶叶、橡胶等)的土地。由于这种土地很有限,所生产的珍贵产品供不应求,产品就可以按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垄断地租不同于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它不是资本主义地租的基本形式,而是一种特殊形式(见垄断地租)。

矿业地租

工业资本家为了开采矿藏而向矿产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它是由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中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的转化形式。矿业地租体现着矿产土地所有者和工业资本家共同剥削矿业工人的关系。

建筑地地租

工商金融等资本家为了获得建筑场所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它是由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中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的转化形式。建筑地地租体现着建筑地所有者和工商金融等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随着土地公有制的建立,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私人之间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也就消灭了原来意义上的地租。但在社会主义农业中,各个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土地,其肥沃程度和距离市场远近不同,连续投资带来的生产率也不同,经济收益上的差别依然存在。根据这种情况,有人把经营优、中等地所获得的较多收益,称为“级差土地收益”,也有人称为“社会主义级差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