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于1933年规定,剥削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15%的为富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把剥削量改定为25%,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0%。产生、发展和消灭在中国,富农经济主要循着两条道路发展起来:一是少数富裕农民实行雇工经营。明代中叶已有这种经营形式的萌芽。二是地主制经济的转变。
农村中占有较多生产资料的农民、自己参加劳动,同时依靠雇佣劳动经营农业的经济形式,是资本主义不发达条件下的农业资本主义经济。富农一般占有土地(有的占有一部分土地,租入一部分土地;也有的全部租入土地);有较充足的生产工具和流动资本。受他们雇佣的多为完全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农,也有靠出卖一部分劳动力的贫农。还有经济地位低下的中农也经常受雇于富农。中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于1933年规定,剥削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15%的为富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把剥削量改定为25%,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0%。
在中国,富农经济主要循着两条道路发展起来:一是少数富裕农民实行雇工经营。明代中叶已有这种经营形式的萌芽。二是地主制经济的转变。清代前期在一部分经营地主经济中已形成比较自由的雇佣关系,但发展缓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富农经济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阻碍,在全国农业经济中不占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改革前,富农仅占农村人口的5%左右,占有土地仅为全部土地的15%左右。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政策是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分配。这样,地主与富农同样被打击。部分地区纠正了这个错误。如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从而保护了富农。由于富农一般地在农民群众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可能参加一份力量。因此,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强调不应过早地采取消灭富农的政策。在土地改革中,为了孤立地主,保护中农,采取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只征收其一定数量的出租土地,对其他土地和财产则予以保护。农业合作化运动大发展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实行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消灭富农经济的办法是使他们及其财产加入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来,入社股金不分红,把他们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变为集体所有,他们凭劳动取得报酬。1955年农业合作化完成,富农经济即不再存在。
在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富农经济比较强大。革命后到1918年,2/3的富农被剥夺,富农经济被削弱,但随后又有相当的发展。1927年苏联富农经济生产的粮食为6亿普特以上,其中商品粮约为1.3亿普特;而当时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只生产粮食8000万普特,其中商品粮约3500万普特。由于富农从事反对苏维埃政权、农业集体化的活动,苏联政府授权各地方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富农作斗争。例如,当富农拒绝按固定价格出售粮食给国家时,依法没收其所有剩余粮食。到了1928年底,由于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已有充分的发展,苏联立即从限制富农经济的政策急剧地转向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即在法律上使富农失去土地和停止雇工,允许农民把富农所有的耕畜、机器和其他农具没收,转交给集体农庄。随着富农财产被剥夺,富农经济也不复存在。
剥削雇农剩余劳动是富农经济的主要剥削形式。此外尚有一些其他类型,如除了自耕和雇人耕种外,有的还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出租土地数额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者,为半地主式富农);有的还兼营工商业(这类经营者为富农兼工商业者)。富农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比地主经济有较高的商品率和劳动生产率,从而较为有利于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带有封建性质。其主要表现是:经常对雇农实行封建性的剥削(如雇工的工资很低,劳动时间很长,经常无偿为雇主家庭服各种劳役,雇工与雇主的身份不平等);一般还以出租土地,收取封建地租作为其补充经济形式。中国在完成土地改革前,各地兼营土地出租的富农,占全部富农户的1/3直至100%不等。③大都兼放高利贷并与商业资本相结合,对农民进行重利盘剥。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