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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分类管理

中国对农产品进行计划管理的制度。中国政府根据各种农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以及生产和市场供求状况,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农产品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实行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的制度。中国农产品的分类管理,是逐步形成和变化的。1953年11月,中国政府决定从粮食开始,在农村实行计划收购(统购),在城市实行计划供应(统销)。同时,对食用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

中国对农产品进行计划管理的制度。中国政府根据各种农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以及生产和市场供求状况,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农产品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实行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的制度。

中国农产品的分类管理,是逐步形成和变化的。1953年11月,中国政府决定从粮食开始,在农村实行计划收购(统购),在城市实行计划供应(统销)。同时,对食用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9月,对棉花实行统购。1955年5月实行生猪派养派购。1956年10月以后,进一步对农产品中的重要工业原料、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出口商品,实行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公司和委托供销合作社按比例(即收购量占产量的百分比)统一收购。对完成国家计划收购后的剩余农产品,允许农民在市场上出售。不属于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仍实行自由购销。1958年冬,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商品供应紧张,国家为了掌握必要的物资,统筹分配,稳定物价,把农产品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以及生产集中、消费分散的重要商品和某些重要出口商品,如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牛皮、蚕茧等,由国务院集中管理。第二类是生产集中、供应面宽或生产分散但要保证重点地区供应和出口需要的主要产品,如生猪、茶叶、毛竹、苹果等,由国务院统一平衡,实行差额调拨管理。其中除少数品种由国务院直接管理外,多数授权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管理(以上两类农产品共109种)。第三类是除一、二类以外的农产品,品种繁多,产销变化大,不宜统一分配调拨,由地方政府自行管理,必要时由主管部门组织产销平衡交流。196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明确国家收购农产品,将分类管理和购销政策统一起来,制定了“农产品收购分类表”,规定第一类产品包括粮食、棉花、食油,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对留给农民的部分,或自留地生产的部分,由农民自行处理。但农民上市出售棉花,只能卖给供销合作社,不准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二类产品,包括: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农产品,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所需的重要原料、材料和包装物料,对外出口的重要农产品,实行派购。按商品经营分工,由归口主管部门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农民完成国家派购任务以后,允许将剩余部分在农村集市上出售,买卖双方自由议价成交;国家需要收购时,按集市价格收购。第三类产品允许自由上市交易,随行就市,议购议销。1984年国家管理的第一、第二类农产品,由1981年的132种减少到45种。1985年国家决定逐步取消统购派购制度,首先对粮食、棉花改为合同定购;油料从1986年起也改为合同定购。对生猪、水产品、蔬菜等二类产品,取消派购,改为议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