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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责任制

社会主义农业企业按照一定的原则,采用一定的形式,将生产任务与生产资料分给它的成员(集体或个体),在一定限度内固定承担和使用,并根据各成员的产出与消耗的实绩分别付给劳动报酬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农业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统一经营的农业生产有秩序进行的重要条件。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农业企业中的生产责任制,最早出现在苏联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中。

社会主义农业企业按照一定的原则,采用一定的形式,将生产任务与生产资料分给它的成员(集体或个体),在一定限度内固定承担和使用,并根据各成员的产出与消耗的实绩分别付给劳动报酬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农业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统一经营的农业生产有秩序进行的重要条件。

产生和发展

社会主义农业企业中的生产责任制,最早出现在苏联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和中国也参照苏联集体农庄的经验,在农业合作社内建立和健全了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1951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以草案形式发给各级党委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提出,在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必须建立一些必要的简便易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195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首先实行生产小组的临时分工制,而后逐渐推行常年固定的生产组或生产队的按季节包耕制,有些合作社试行常年包工包产制。同时规定:“要建立和贯彻一些必要的和可行的专职专责的责任制(例如,关于领导的分工责任制度,关于生产的责任制度,关于使用和饲养牲畜以及使用和保管农具的责任制度,关于劳动、文化、卫生等生活管理的责任制度),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办法……”。到1955年6月,全国建立了65万个初级农业合作社,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简便易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度。例如,在1955年12月由当时中国共产党中央主席毛泽东亲自主持编辑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收录了河北省饶阳县五公乡合作社的包工包产经验,山西省武乡县窑上沟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定额管理的经验,吉林省安广县四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固定生产队和实行包工包产的经验,福建省永安县西洋镇三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推行小段包工的经验,广东省新丰县123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推广个人计件制和小组计件制,等等。这些经验,都是以包工包产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农业生产的责任制度。1955年11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合作社为了实行农业生产中的责任制,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把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和每天的生产”。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又进一步指出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和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的具体做法。1957年9月在全国第四次农村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慨括了全国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以后,各地创造的一套农业生产责任制。即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制。包括:①三包制,即生产队包工、包产、包财务:②两个指标,即超产提成,减产扣分;③工包到组、组包片,田间零活包到户,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④统筹兼顾、逐户安排,用人所长、各得其所;⑤牲口分户喂养,养用合一;⑥解决好副业生产的管理和劳动计酬的责任制度。

初级农业合作社转向高级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内部各生产队之间出现了多争工分,减少投资,影响产量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在生产队包工责任制的基础上,加上包产量、包费用的内容,把产量、费用与工分报酬直接联系起来,形成“三包一奖”责任制。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在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也可以暂时仍然采用原有的“三包一奖”或者“以产定工”等按劳动日计酬的制度。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的“三包一奖”自然不存在了。为了在新的情况下,继续推行生产责任制,《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

1980年9月中国共产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指出:“在党的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两年来,各地干部和社员群众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总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一类是包工包产,联产计酬。实行的结果,多数增产,并且摸索到一些新的经验。特别是出现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更为社员欢迎”。此后,又经过四年多时间,中国农村已经普遍建立和健全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度。

类型

适应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单位专业分工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变化,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得到改进、充实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单位实行过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包工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不同。在包工责任制下,承包者只是根据计划规定的投工数量获得报酬,即承包者的实际投工量大于或小于计划规定的投工量,都不影响他们的报酬(见包工责任制)。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承包者得到的报酬与其最终劳动成果大于或小于计划规定的产量有密切联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大于计划规定的产量,就可多得报酬。反之,就要少得报酬(见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包括三包一奖、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专业承包责任制等。

作用

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农业企业的生产计划管理劳动组织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有利于调动全体农业劳动者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