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占有、使用、处置的所有制形式,亦即农民私有制。其特点是:农民一家一户为一个所有制单位,生产资料的规模狭小,一般不超过一两个家庭劳动力所能经营的限度;土地属农民自己所有,构成这种所有制的经济基础。农业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但从未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
农业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占有、使用、处置的所有制形式,亦即农民私有制。其特点是:农民一家一户为一个所有制单位,生产资料的规模狭小,一般不超过一两个家庭劳动力所能经营的限度;土地属农民自己所有,构成这种所有制的经济基础。农业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但从未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只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和平均分配。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随着铜制和铁制农具的产生,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成为可能。原来属于氏族公社公有的土地和畜群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和饲养,集体劳动开始过渡到个体劳动,生产资料公有制开始转变为私有制,产品开始由公有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以后,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又促进了私有制和交换的发展。而私有制和交换的发展,引起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和氏族公社内部的贫富分化。一些氏族贵族和富裕家庭把战俘和本氏族贫困成员变成奴隶,强迫他们劳动。原始社会随之瓦解,奴隶社会产生。在奴隶社会的农业劳动中除奴隶主占有制外,还有相当数量的自耕农(个体所有者)。他们是由原始社会氏族公社中使用公社份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体家庭转化来的。他们与奴隶主同属于自由民,但他们没有特权,在政治上受贵族的压迫,在经济上受奴隶主、大商人和高利贷者的剥削。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地主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同时存在农民个体所有制。但这种以个体农民所有制为基础形成的个体经济极不稳定,其土地随时有被封建大土地占有者兼并或掠夺的危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土地集中程度很高,有所谓“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景况。
资本主义农业中土地和资本的集中,并未消灭农业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个体农民经营的家庭农场仍旧大量存在(见农业个体经济)。有些个体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拖拉机、播种机、中耕机、联合收割机、风干设备、灌溉设备、饲草收割机、饲料粉碎机以及自动装卸的小粮仓、饲料塔、生产用汽车等全套的现代化机械和设备。主要是商品生产,其生产力水平已大大高于封建社会的个体农民。
社会主义的目标是要改革生产资料私有制。但在其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农业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仍允许存在。到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各国仍然存在不同数量的农业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个体农民经济。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实现了对农民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变成了集体所有,耕畜、大中型农具也实行了公有,但小农具一直是归农民个体所有。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提出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政策,农业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部分有所增长,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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