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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调整法

相当于植棉面积的1/4。美国经历着空前的农业危机。罗斯福执政后,开始实行“新政”。农业调整法(1933年5月12日通过)是“新政”的重要内容。主要内容 农业调整法是美国政府宣布要缩减生产面积、进行价格支持的重要立法。规定小麦、棉花、玉米、稻米、烟草、猪、牛奶及乳品共7种为基本商品,属于生产控制的范围。

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的旨在控制农产品过剩,提高农业生产者收入的立法。

产生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引起粮食普遍短缺,美国借机扩大谷物的生产和出口。战后,农产品因出口急剧减少而大量过剩,价格下跌,生产者收入随之下降。为了控制过剩,稳定价格,胡佛总统1929年批准了农业销售法(Agricultural Marketing Act),建立联邦农业委员会,由联邦政府拨款5亿美元作为周转金,向愿意收购农产品的销售合作社发放贷款。农产品价格在30年代初继续猛跌,这些周转金很快消耗一空。联邦农业委员会的工作宣告结束。这一立法未能奏效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控制生产的有效手段。1932年,农产品价格跌到1899年以来的最低点,每蒲式耳小麦(合27千克)32美分,每磅(约0.45千克)棉花6.5美分,每英担稻谷(约45.4千克)93美分;农场总收入只及1918年的1/3。1933年,生产者犁毁棉田400万公顷,相当于植棉面积的1/4。美国经历着空前的农业危机。罗斯福执政后,开始实行“新政”。农业调整法(1933年5月12日通过)是“新政”的重要内容。

主要内容

农业调整法是美国政府宣布要缩减生产面积、进行价格支持的重要立法。规定小麦、棉花、玉米、稻米、烟草、猪、牛奶及乳品共7种为基本商品,属于生产控制的范围。根据生产者历年种植情况,确定其“基本面积”,政府按基本面积与农场个别签订自愿的缩减种植面积的合同。生产者因此减少产量所造成的损失,政府给予现金补贴。政府以上述农产品的加工税作为现金补贴的资金来源。对于水果、蔬菜及其他非基本商品,主要通过农场主、加工厂商签订销售协定(见销售规程和协议)来调节上市量。对超过限额的农产品课以重税。控制生产的目的是使农产品对工业品及劳务的比价恢复到基期(即1909年8月至1914年7月,烟草是1919年8月至1929年7月)的水平。1933年10月17日成立了商品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其任务是对农产品发放价格支持贷款,收存剩余农产品作为抵押,资金由政府拨给。在每个生产年度开始时,政府公布农产品的贷款率。凡与政府签订缩减面积合同的生产者,在市场价格低于规定价格水平时,可以把农产品作为抵押交给商品信贷公司并按额定贷款率得到贷款;在规定期限内,如果市场价格上升到高于贷款率,生产者可以赎回农产品到市场出售,归还本息,差额归己;如果贷款到期仍不偿还,抵押的农产品即归商品信贷公司所有。这种贷款称为“无追索权贷款”(nonrecourse loans)。价格支持的贷款率成为农产品价格的下限。首次贷款业务开始于1933年10月,玉米的贷款率定为每蒲式耳(合25千克)45美分,棉花定为每磅10美分。此立法在1935年作了局部的修订。

1936年1月6日,农业调整法因有生产控制和加工税的规定被宣布违反宪法。2月19日通过了土壤保持及国内分配法(Soil Conservation and Domestic Allotment Act)。生产者将耗蚀地力的作物(如玉米、棉花、烟草、小麦)的土地租借给政府并负责保持地力、防止土壤侵蚀时,可以获得补贴;种植保养地力的作物时,可以按种植面积得到补贴。此立法无力控制生产过剩,加上1937年普遍丰收,政府面临新的过剩危机。

第二个农业调整法(1938年2月16日通过)对1933年立法做了修订,主要有:①取消加工税,补贴所需资金直接由联邦政府提供。②农业部长如认为出口农产品(玉米、棉花、小麦、大米、烟叶)的价格受到威胁,有权规定其销售限额,经生产者投票表决得到2/3以上的赞同,限额即对全体生产者具有约束力。③首次使用“平价”(parity)的概念来表示前述基期的农产品对工业品及劳务的比价水平(从1948年起,基期改为1910~1914年)。授权商品信贷公司以稍低于平价的水平发放贷款。④始行“常平仓”(Ever-Normal Granary)计划,5种耐储藏的过剩农产品由政府封存,建立储备。此外,保留了1936年立法关于土壤保持和转种作物进行补贴的规定,开始实行联邦作物保险计划,小麦如因自然灾害而减产,可按常年单产的50~70%得到补偿。

实施情况

根据1933年立法签订的休耕合同,当年的小麦、棉花面积各减少了400万公顷,玉米面积减少约360万公顷。生产者的现金收入从1932年的47.43亿美元上升到1935年的76.59亿美元。截至1936年底止,生产者因缩减面积从加工税获得的补贴总计为15亿美元,对经济回升的刺激作用不大。由于1933~1936年的干旱,农业收成减少,有些农产品的过剩得到缓和。在1938年立法生效后,小麦播种面积从1937年的3280万公顷减少到1938年的2550万公顷,以后的6年里部保持在2500万公顷左右。1939年,政府直接支付给农场主的现金,相当于农畜产品销售所得现金纯收入的35%。农产品价格的平价水平,从1932年的58%上升到1940年的81%,生产者收入在1941年恢复到了1929年的水平。

农业调整法为美国政府控制农产品过剩、建立较有秩序的销售体系提供了一套手段,使生产者得到比较有利的价格。从30年代起,美国隔几年就要通过新的农业立法,其名称虽然各异,农产品价格支持的范围和幅度、补贴的种类等方面也时有变化,但到80年代中期为止,各农业立法的内容大体上仍然是农业调整法所包括的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控制生产和实行销售限额,控制农产品的供应量;二是通过价格支持贷款和各种补贴,稳定农产品价格和提高生产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