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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级

是土地类型在水平空间分布关系的形式,它表明土地群体,即土地与土地之间的水平分布关系。因而土地类型的组成状况(土地结构)也是土地质量评级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重要依据。土地评价与土地分等在内容上有联系也有差别。土地评价首先要围绕土地利用的目的选定土地评价因素,考虑研究土地类型和土地结构的适宜性,然后在适宜性下再分出若干个等,等以下再分级。

土地资源质量评价过程中所进行的级别划分。亦称“土地质量分级”。它不同于土地类型的划分,是以土地生产性能、生产力高低为依据,按其生产的适宜性、限制性、生产潜力的大小、保护和改造的措施等划分土地的等级。

土地质量分级

是土地适宜性与生产能力调查和土地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具有明显的实用目的。它建立在土地类型和土地结构研究的基础上,利用目的不同,分级也不同。土地类型是在一定气候条件下,地貌—土壤—植被的共同体。相同的土地类型,应具有相同的土地自然生产能力,相同的广义农业的生产适宜性,相同的保护、改造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措施。土地类型在空间分布上是重复出现的,它包含了农用地类型、天然草地类型、宜林地类型及天然林的林型,可以作为土地质量评价分级的基础。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地段内往往存在几个不同的土地类型,它们相互之间有规律地结合在一起,并存在着一定的物质与能量的联系。这种组合关系就叫“土地结构”。土地结构是土地类型在水平空间分布关系的形式,它表明土地群体,即土地与土地之间的水平分布关系。因而土地类型的组成状况(土地结构)也是土地质量评级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重要依据。土地评价与土地分等在内容上有联系也有差别。土地评价首先要围绕土地利用的目的选定土地评价因素,考虑研究土地类型和土地结构的适宜性,然后在适宜性下再分出若干个等,等以下再分级。

世界一些国家的土地质量分级

如何进行土地分级,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土壤保持局的土地潜力分类。它主要以农业生产为目的,依据土地持续生产一般农作物的潜力与限制因素,把全国土地潜力划分为三个等级,即潜力单位、潜力亚级和潜力级。潜力单位是对一般农作物经营制度具有大致相同效应的土地组合。潜力亚级即有相同限制因素与危险性的潜力单位组合,其限制因素与危险性因素主要是侵蚀危险性、低湿易涝、干旱缺水等。潜力级是分类中最大的等级,是把所有的土地按照它们在利用中所受的破坏与限制程度的大小分为:可适宜于一般农作物和饲料作物,适宜于水果、观赏植物等特种作物,须附加水土保持措施等高度集约经营条件下可能栽培大田作物和蔬菜,以及如缺乏重大改造措施经营农作物、牧草或树木将会得不偿失等8个级别。澳大利亚编制的1/100万土地局限性与农业土地利用潜力图,按限制因素的程度先把土地划分为单元,然后每个单元的土地又按农业利用的四种类型——农作物、木本作物、改良牧草和水稻,分别划分为很高的、高的、中等的、低的、很低的和不宜的六个适宜级,以及适宜的海拔高度。苏联的土地质量评价分级主要是建立在土壤基础上,根据土壤地带、省、区而划分若干区和分区,再根据潜在肥力的优势分为五个组:即质量好的(Ⅰ组)、质量较好的(Ⅱ组)、质量较差的(Ⅲ组)、开垦困难的(Ⅳ组)和不适耕种的(Ⅴ组)。在各组下面又划分若干种类。这实际上也是三级分类。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编写的《土地评价纲要》(1976年)对土地适宜性分类则采用逐级递降的四级分类结构:①土地适宜性纲。针对考虑中的土地用途,将土地评价分为适宜和不适宜两种。所谓适宜,即这类土地预期按考虑的用途持续利用能产生足以抵偿投入的收益,而且没有破坏土地资源的危险性。所谓不适宜,是指这类土地质量看来不能按考虑的用途持续利用。②土地适宜性级。反映纲内适宜性程度。一般情况下在适宜性纲内可分为高度适宜、中度适宜和勉强适宜三个级别。高度适宜,即指土地对某种用途的持续利用没有重大的限制;中度适宜,是指土地对指定用途的持续利用有严重的限制。在不适宜纲内通常分为两级:一是当时不适宜,即土地具有短期能克服的限制性;二是永久不适宜,即土地的限制性达到了排除有效持续利用的任何可能性。③土地适宜性亚级。反映级内限制性的种类,或所需改良措施的种类,如土壤水分亏缺,有侵蚀危险等。划分亚级限制性的准则:一是亚级数目应保持在足以区别同一级土地的最低限度;二是对任何亚级应采用尽可能少的限制性。④土地适宜性单元。反映亚级内所需经营管理措施的细小差别。土地适宜性单元是亚级的再细分,在一个亚级内划分的单元数目可不受限制,但单元与单元之间的生产特点或经营条件在细节方面应有差别。此外,如一个地区内有小块土地对某种特定用途在既定的管理条件下是不适宜或适宜性很差的,但一经实现了某些条件后又可能是适宜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增加“有条件的适宜性”一项,以避免为说明局部地方修改土地用途或改良措施而增添分级的必要。

中国的土地质量分级

中国土地资源质量评价分级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荒地资源调查。比较广泛应用的是原农垦部勘测设计院和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提出的两种分级系统。这两个系统都是从种植业出发,着重于以土地开垦为目的的土地质量分级。前者提出荒区、副区和等级的划分。其中以副区作为荒区的辅助单位,实际为三级续分。在区之下,又按荒地开发的难易程度,把土地划分为四等,即不加措施可开垦利用的、稍加措施可开垦利用的、大加措施才能开垦利用的和目前尚不能开垦利用的。等以下再划分级,其数目不限。后者提出了类、等、组的三级续分。类是以水热条件为依据,将全国划分为八类;等是按土地质量划分,分为质量好的、较好的、中等的、差的和不宜农用的五等;组是在等内按限制因素和需要采取的改良措施进一步的划分,其数目不限。1979年以来,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先后主持草拟了《中国1/100万土地资源分类工作要点(草案)》,对土地的各个要素(气候、地形、土壤、植被、水文等)以及土地利用等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研究和评价,采取区、类、等、型、单位五级续分制。即先将中国土地分成十一个自然地区,每个自然地区之下分为九个土地适宜类,类下按适宜程度及潜力大小分为三等,等下再按主要限制因素及其程度划分土地型(或称级),型下是土地资源单位。自然地区是区域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等级的涵义,用以反映不同地区的土地生产力的基本差异,可概括地作为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土地资源潜力的对比。划分自然地区的主要依据是气候因素,在同一个地区内土地资源的水热条件与熟制和土地生产力应基本上相同。类是在自然地区之内,依据土地本身的特性,对农林牧业的适宜性、土地的限制性因素及其强度,并参考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社会经济条件而划分的。等表示土地资源评价的最终成果。同一等的土地,其适宜性及生产潜力大致相同;在同一个自然地区之内,不同等的土地相互之间有质的差异,并可以相互比较,但不能将各不相同的自然地区的同等土地简单地加以对比。一般说,不论在任何自然地区,一等地的生产潜力最大,适宜性最广,限制因素极小。从一等地至九等地,其生产潜力和适宜性逐渐降低,而限制性因素及其强度逐渐递增。至于在等之下设型(级),主要是用以反映针对不同级别限制因素所采用的改造措施的不同。这个以应用于全国范围为目标的土地评价分级系统,具有多用途和多宜性的综合性特点,在实践和研究中进一步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