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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格

土地作为自然物,本身没有价格,从而也不存在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土地价值——土地价格。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却成了买卖的对象,并有所谓“价格”。这种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的买卖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但都是来源于农业劳动者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买卖土地的价格。简称“地价”。土地作为自然物,本身没有价格,从而也不存在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土地价值——土地价格。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却成了买卖的对象,并有所谓“价格”。这种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的买卖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但都是来源于农业劳动者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价格是地租资本化的表现,是按平均利息率计算的。例如平均利息率是5%,某块土地每年的地租是300元,那么这块土地就可以看作是6000元资本的利息(即300/5%=6000元)。土地价格就是这样推算出来的。这如同土地所有者把相当于土地价格的货币存入银行收取利息一样。由此可见,土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是按平均利息率计算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土地价格高低决定于地租货币额的多少和利息率的高低。如果利息率保持不变,土地价格与地租货币额成正比,也就是地租货币额越高,土地价格越昂贵;如地租货币额保持不变,土地价格与利息率升降成反比,也就是利息率越低,土地价格越高。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平均利润率是呈下降的趋势,从而银行平均利息率也是下降趋势。所以,土地价格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一般是上涨的趋势。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不准买卖。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如国家建设或企业征用土地,则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这种费用不能视为土地价格,它是对土地的投入和劳动者转向其他生产所需投资的补偿。在中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承包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包给他人,收取一定的地力补偿费用也不能视为土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