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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

又称农村公社、土地公社。由许多个体家庭按地域结合起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二重性。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父权制家庭公社逐渐解体。血缘纽带日益松弛,从中分化出个体家庭,并形成由相互毗邻的个体家庭按地域关系组成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这一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就是村社。

又称农村公社、土地公社。由许多个体家庭按地域结合起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二重性。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父权制家庭公社逐渐解体。血缘纽带日益松弛,从中分化出个体家庭,并形成由相互毗邻的个体家庭按地域关系组成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这一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就是村社。在村社范围内,宅地及园地归个人私有,耕地由村社定期分配给各家庭使用,草地、森林、水源及荒地归村社成员公用。耕地由各家庭长期分散耕种,不能买卖转让,最终形成世袭占有。由于它摆脱了牢固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因而有着顽强的适应性。但通过宅地和园地的私有渗入,分配及交换的结果,经济分化和阶级分化日益加速,私有制逐步代替公有制而使村社瓦解。在一些地区进入阶级社会后,仍有以各种残存或变相形式保留了很长时间,如土地的公有私用、部分土地(草地、森林、水源等)公有共用以及财产继承的习俗等。村社曾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在西欧中世纪日耳曼人的“”和斯拉夫人的“”等组织中都曾有留存。马尔克至中世纪末才消亡,而米尔到了19世纪仍未完全解体,其残余形式竟延至20世纪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