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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农奴制

1629~1676,1645~1676在位)公布新的法典,规定封地可以继承世袭。农奴的人身、子女和财产都要受领主的支配,对逃亡的农奴,领主有无限期的追捕权利。用法律形式把农奴制确立下来,标志着农奴制已最终形成。随着农奴制的发展,领主加紧掠夺土地,17世纪俄罗斯中部地区的农民缩小了20~25%,劳役则增加到每周3天,多时达四五天。19世纪在西欧各国农奴制已相继废除,俄国的农奴制却有所强化。

15~19世纪中叶俄国农奴主奴役依附农民的制度。9世纪基辅罗斯建国,由一些分裂割据的封建小邦集合而成。东斯拉夫人在原始公社解体的基础上,出现早期封建关系。封建主侵占土地并收取贡物,村社成员开始沦为依附农民。14~15世纪莫斯科公国兴起,出现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封地,是作为贵族服军役的报酬。由国家分给土地,不准世袭,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只可收取贡赋。获得封地的贵族便竭力强化劳役,以期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品,设法使依附农民固着在土地上。1497年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ИваⅢ,Васильевич,1440~1505,1462~1505在位)规定,农民只有在每年犹利节(11月26日)前后各一周之间可以离开主人。而这时田间农事已结束,农民离去也已无法耕种谋生。“农奴制”(крепостное право)趋于形成(见)。1649年沙皇阿列克塞·米哈依洛维奇(Алексее Михаилович,1629~1676,1645~1676在位)公布新的法典,规定封地可以继承世袭。农奴的人身、子女和财产都要受领主的支配,对逃亡的农奴,领主有无限期的追捕权利。用法律形式把农奴制确立下来,标志着农奴制已最终形成。随着农奴制的发展,领主加紧掠夺土地,17世纪俄罗斯中部地区的农民缩小了20~25%,劳役则增加到每周3天,多时达四五天。19世纪在西欧各国农奴制已相继废除,俄国的农奴制却有所强化。它不仅在农村仍利用村社来统治管理,还驱使部分农奴进入城镇,在手工工场及部分近代工厂充当劳力,遭受资本家的残酷剥削。当时农村中的依附农民可根据其隶属关系分为三类:①地主农奴。包括在法律上属于在地主土地上从事农业的农奴和被剥夺一切生产资料,为地主私人生活服务的家仆。②国有农奴。是依附于国家的各种农民,18世纪沙皇政府没收教会土地,原属教会地产上的农民也划入这一类。除服劳役和代役租、缴纳人头捐等杂税,可不履行其他封建义务。③皇室农奴,又称采邑农奴。是沙皇在18世纪末设采邑部管理皇室直辖地上的依附农民,全缴代役租。就其社会经济地位而言,地主农奴最低。在俄国商品化农业和工场手工业发展的初期,农奴作为廉价劳动力资源,受到残酷的剥削,劳动生产热情受到压抑。这是俄国当时在经济上落后于西欧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1861年农奴改革后俄国农奴制基本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