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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分艺有准,力业相称”,以恢复生产,增加赋入,北魏政府于太和九年(485)下诏推行均田制。均田制将耕地分为露田和桑田。不栽树的为露面,需要还授,不得买卖。额定丁男40亩,妇人20亩,奴婢与良人同。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30亩,限4牛。授田按定额加倍,需休耕两年的田加两倍。人民到征课年龄(男子年15以上)受田,年老或死亡还田。奴婢、牛随有无而还授。受还时间为每年一月。

北魏至唐几代政府在不触动原有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

北魏建国时,北部中国经过长期战乱,大批人民死丧逃亡,大量农田因之荒废,世家豪族又肆意苞荫民户,使政府赋役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当北方政局稍微稳定后,南逃民纷纷重返家乡,但他们原有土地往往已被别人耕种或豪强冒认,致使地权紊乱,争讼迁延,很不利于生产。为了与世家豪族争夺户口,使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分艺有准,力业相称”,以恢复生产,增加赋入,北魏政府于太和九年(485)下诏推行均田制。

均田制将耕地分为露田和桑田。不栽树的为露面,需要还授,不得买卖。额定丁男40亩,妇人20亩,奴婢与良人同。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30亩,限4牛。授田按定额加倍,需休耕两年的田加两倍。人民到征课年龄(男子年15以上)受田,年老或死亡还田。奴婢、牛随有无而还授。受还时间为每年一月。种桑榆枣果的田为桑田,是无须还授的世业田。额定男夫一人20亩。但桑田系以原私有土地为基础,原私有地多的,“无受无还”,不足的,按规定补足(也可以买进不足的部分);超额的可以卖出超额部分。产麻地区,另授男子麻田10亩,妇人5亩,奴婢依良,需要还受。人多耕地不足的地区,愿意迁移的,允许迁移,但不能避劳就逸;不愿迁移的,以桑田为正田,再不足,则不给倍田和减分。土地分配实行“先贫后富”的原则,对举户老小残疾的有适当照顾。犯罪流放及绝户土地收为公田参加分配,但要首先分配给他们的亲属。此外,各级官吏在所在地区拨给数量不等的“公田”。这些“公田”在官吏更替时要转移交割,不许买卖。北魏政府在颁行均田令的同时,又推行三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从而健全了地方行政系统,加强了政府对民户的控制。

均田制的推行是以政府掌握大量无主荒地为前提的。继北魏之后的北齐、北周、隋、唐,在王朝更替之际,均因战乱而出现严重的人亡地荒现象。其他社会经济条件也有相同之处,它们都继续推行均田制。其法与北魏大致相同而有所变化。北齐授田定额为男夫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但同时取消了倍田的规定。受田年龄改定为男子18岁,还田年龄定为66岁。受田时间改在十月。桑田仍为每丁20亩;不宜桑之地,按桑田法分配麻田。奴婢受田亩数与良人同,但受田奴婢人数有限额:亲王300,嗣王200,第二品、嗣王以下150,正三品以上及王亲100,七品以上80,八品以下至庶人60。北周规定,有妻室者授田140亩,单丁授田100亩。这与北魏和北齐以夫、妇分别授田有别。还田年龄改为64岁。没有明确区分露田与桑田。同时按户内人口多寡授以多少不等的宅地。由于北周解放官奴为百姓,故取消奴婢受田规定。隋代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依北齐制。突出的变化是授以诸王以下至都督大量永业田,多者达100顷,少者40亩。北魏的“公田”,改称“职分田”,按品级高低授与京官和外官,又有为各级官府提供办公费用的公廨田。贵族官僚被授以永业田,标志着均田制原则的破坏。但隋统一全国后,均田制由北方推广到江南,扩大了影响。中唐以前均田制继续实行,但取消了奴婢和妇女授田,同时扩大了各类人的授田。唐制规定,丁男(21岁以上)和中男(18岁以上)每人给田1顷,残疾人给40亩,寡妻妾给30亩;凡作户主的加20亩。在所授田中,都以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相当于原来的“露田”)。工商在宽乡授以定额的一半,在狭乡则不授。道士女冠僧尼男女给20~30亩各有差。授田时,贫者、有课役者及丁多之户优先。又有对为“王事”阵亡负伤者(及其家属)的优待办法。同时,放松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家贫无以供养的,从事远役外任的,卖充庄宅、碾、邸店的,永业田允许出卖;自狭乡迁往宽乡的,不但永业田而且口分田也允许出卖。此外授以贵族官僚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的数量也增多了。

均田制是以国家名义“均给天下民田”的,但实际上只有国家所能掌握而直接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土地才是国有土地。均田制并没有取消土地私有制,更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原来的私有土地在“桑田”、“永业田”的名义下保存下来了,它们可以有条件地买卖,政府只稍加限制而已。大地主的土地并没有丧失,他们还可以通过奴婢、耕牛的授田,或官品的授田获取更多的土地。北魏规定奴婢受田同于良人,租调负担都只有良人的1/4;耕牛受田数介于丁男与妇人之间,租调负担却仅及良人的1/10。可见,均田制的实行首先照顾了贵族、官僚、地主的利益。但把部分无主荒地分配给缺地农民及从世家豪族中清理出来的苞荫户,并规定了还授制度和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一定程度抑制了世家豪族对劳动人口和官荒地无限度的侵占,有利于小农经济的恢复发展和政府财赋收入的增力口,对社会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隋唐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土地买卖冲破政府的禁令而日益频繁起来。王公百官不但可以从国家那里合法获得大量永业田和赏赐的田土,而且又以借荒、置牧名义侵占国有土地,同时还用私改籍书、诡名典帖等手法掠夺农民口分永业田。由于土地兼并的日益发展,到开元以后,特别是经过了安史之乱,均田制度不可避免地瓦解了。唐以后,虽然也有人主张恢复均田制,但终因历史条件的改变而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