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收藏  点赞 

马尔克

古代日耳曼人从氏族公社向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它由若干大小不等的村落、按地域关系组成土地公有私用的农村公社。社员对宅旁园地拥有所有权,社员使用的公有耕地原来是每年或每隔数年重新分配,到了4世纪就已变为世袭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草地、森林、水源等仍为公有共用。在6世纪末7世纪初,土地逐渐变为私有。马尔克的管理保留了许多原始特点,管理共同事物的公职人员由村社大会选出并受其监督。

古代日耳曼人从氏族公社向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它由若干大小不等的村落、按地域关系组成土地公有私用的农村公社。社员对宅旁园地拥有所有权,社员使用的公有耕地原来是每年或每隔数年重新分配,到了4世纪就已变为世袭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草地、森林、水源等仍为公有共用。在6世纪末7世纪初,土地逐渐变为私有。马尔克的管理保留了许多原始特点,管理共同事物的公职人员由村社大会选出并受其监督。在定期举行的集会上商讨要事、制定法规、裁决纠纷、处理争讼等,具有很大权利。中世纪西欧的马尔克是庄园组成部分,大批自由农民沦为农奴。庄园法庭取代了马尔克成员的全体集会。大量自由土地虽被贵族及教会兼并,但耕地收割后改为公共牧场、草地、森林的共同使用权仍予保留。在耕作制度上还残存着一些马尔克的特点。马尔克在经历了1500年之后,终因其生产力水平落后于时代而导致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