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收藏  点赞 

《海洋法公约》

其全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由联合国召开的有关海洋法会议所通过的国际公法。主要是规定各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规范;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在海洋方面的关系和活动;也是各国在不同海域从事航行、开发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有关军事活动等应遵循的原则和法律制度。作为国际公法,海洋法的观念是逐渐明确和完整的。随着海上交通和渔业的发展以及海洋科学技术的进步,海洋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1930年国际联盟在海牙召开的国际法编纂会议,曾统一了“领海”的名称、定义和其法律地位。这是国际上编纂海洋法的最初尝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代表的技术先进国家突破了传统性的海洋开发和利用,扩展到海底自然资源,并对其大陆架行使专属管辖,激起了有关国家为海洋权益而斗争,从而推进了海洋法的发展。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海洋法四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四个公约对渔业管理和生物资源的养护都有原则的规定,如领海的无害通过中规定禁止其他国家在其领海内进行任何捕鱼活动;各国对

其全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由联合国召开的有关海洋法会议所通过的国际公法。主要是规定各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规范;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在海洋方面的关系和活动;也是各国在不同海域从事航行、开发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有关军事活动等应遵循的原则和法律制度。

作为国际公法,海洋法的观念是逐渐明确和完整的。随着海上交通和渔业的发展以及海洋科学技术的进步,海洋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1930年国际联盟在海牙召开的国际法编纂会议,曾统一了“领海”的名称、定义和其法律地位。这是国际上编纂海洋法的最初尝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代表的技术先进国家突破了传统性的海洋开发和利用,扩展到海底自然资源,并对其大陆架行使专属管辖,激起了有关国家为海洋权益而斗争,从而推进了海洋法的发展。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海洋法四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四个公约对渔业管理和生物资源的养护都有原则的规定,如领海的无害通过中规定禁止其他国家在其领海内进行任何捕鱼活动;各国对公海生物资源都应采取措施进行养护;大陆架上的海底生物资源归沿海国所有等等。为了统一领海宽度和渔区的范围,1960年联合国再次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但未达成协议。60年代以后,第三世界国家不断崛起,并汇成一支重要的国际政治力量,他们针对少数发达国家掠夺别国近海渔业资源和开发深海矿产资源,掀起了200海里的海洋权斗争。鉴于此,1973~198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长达九年的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的国际法,包括320条款和9个附件。尽管部分条款尚有缺陷,但基本上体现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合理权益。它不仅包括有传统性海洋法条款,即领海、公海、大陆架等,还包括有海洋法的新概念和有关规定。如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家的群岛水域,国际海底开发、利用和管理,内陆国的权利,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解决事端程序等等。

专属经济区是第三世界国家为维护其海洋自然资源而长期斗争的成果。它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性质。公约中规定沿海国具有行使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在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上,沿海国允许其他国家进入专属经济区捕捞可捕量的剩余渔获量,但必须双方达成协议,并遵守沿海国的养护措施和有关法规。包括领取捕鱼执照、缴纳规定费用、限定渔获量、确定可捕对象和个体尺度、可捕季节和区域等等。沿海国对违反规定的外国渔船可采取登临、检查、司法程序等措施。对于特殊鱼种的养护和利用上的规定是:①以金枪鱼类、尖嘴鱼类和大洋性鲨类等为代表的高度洄游性鱼种,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捕捞时需同利用上述鱼种的其他国家或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合作;②以鲑鳟等为代表的溯河产卵鱼种,鱼源国(即源自其溯河的国家)可确定捕捞专属经济区内外该鱼种的总可捕量,其他国家应与鱼源国协议后,并分担为养护该种群的经费,才能捕捞;③以河鳗等为代表的降海产卵鱼种,对该鱼种主要渡过生命周期的沿海国有责任管理,并限于在该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捕捞;④对于定着类生物,即在可采捕阶段生长或栖息在海底的生物,属于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归沿海国所有。为了确保内陆国和海域范围受限制的地理不利国的合理权益,公约规定他们有权在公平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对于其他海域中的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问题,在公约中也都有相应规定。如关于群岛国所拥有的群岛水域(archipelago waters)问题,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该水域中的历史捕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