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必须根据鱼类的生长速度和饵料利用情况来规定鱼体的适当捕捞规格。通常生物学最小型的可捕标准是采用鱼体长度来确定。因为鱼的摄食强度、性腺发育程度或保鲜、冷冻、挤压、损失水分等因素不会影响鱼体长度。也有采用鱼体重量为标准的,但由于性腺发育增重的结果,该鱼可能达到可捕标准的体重;当鱼体生殖因性产物排放后,体重明显减轻。
水生动物首次达到性成熟时的最小规格。亦称最小捕捞规格。各种水生动物有不同的最小捕捞规格,在渔业上它是制定可捕标准的依据之一。规定水生动物的可捕规格的目的在于保护初次性成熟的个体,从而保障足够数量的亲鱼得以正常繁衍,使渔业资源获得应有的补充量,确保渔业资源的稳定。
一般规定最小捕捞规格(即可捕规格)标准是以首次性成熟体长、体重和年龄来确定。为保证捕捞群体有最大的和逐年稳定的繁殖能力和最优质的鱼产品,还必须根据鱼类的生长速度和饵料利用情况来规定鱼体的适当捕捞规格。
通常生物学最小型的可捕标准是采用鱼体长度来确定。因为鱼的摄食强度、性腺发育程度或保鲜、冷冻、挤压、损失水分等因素不会影响鱼体长度。也有采用鱼体重量为标准的,但由于性腺发育增重的结果,该鱼可能达到可捕标准的体重;当鱼体生殖因性产物排放后,体重明显减轻。它可能会下降到可捕标准以下,因而产生了生殖前允许捕捞,而生殖后反而不能捕捞的不合理现象。另外鱼体摄食强度的大小也是左右鱼体重量的一个重要变异因素,而且在索饵阶段这个变量变化的周期很短,也容易造成可捕标准上的混乱。唯一的优点是进行幼鱼比例检查时,测重量比测体长方便一些。
生物学最小型是以保护幼鱼资源为目的,在欧洲的底层鱼渔业中很早就采用,并且大都和网目大小的限制并用。1946年国际防止鱼类滥捕会议上制定(1953年生效)的条约中规定:未达到最小捕捞规格的幼鱼禁止在船内保存和海上丢弃。国际间的渔业协定都对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国和日本的渔业协定对下列鱼种的可捕标准规定如下表。
鱼种的可捕标准
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已对83种主要捕捞种类明确规定了可捕标准。由于在实际捕捞生产中不可避免地会混捕幼鱼,因此有关资源保护的文件中同时规定了渔获物中准许混捕幼鱼的比例。中国准许混捕幼鱼的数量为总渔获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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