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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从事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以及有关活动应遵守的中国渔业法规之一。196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由国务院批转全国各地试行;197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

从事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以及有关活动应遵守的中国渔业法规之一。196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由国务院批转全国各地试行;197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增殖、保护与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原则;对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加以保护的措施;对有害渔具、渔法及不利于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的限制,以及实施对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措施的机关及其职责和奖惩规定等。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前实施的重要渔业管理法规,对保护渔业资源起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与之相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