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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使用证

国家将全民所有的适于发展水产养殖业的水面、滩涂,确定给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法律凭证。养殖使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养殖水面、滩涂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水源、水深、面积、位置等状况;养殖对象的种类、方式、放养数量及生产能力;使用期限;并附养殖水面、滩涂位置图等。具体格式及其有效期限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国家将全民所有的适于发展水产养殖业的水面、滩涂,确定给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法律凭证。

养殖使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养殖水面、滩涂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水源、水深、面积、位置等状况;养殖对象的种类、方式、放养数量及生产能力;使用期限;并附养殖水面、滩涂位置图等。具体格式及其有效期限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获得养殖使用证后,其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利用其水面、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业,也可以将获得使用权的水面、滩涂,承包给集体或个人从事水产养殖生产。但是,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的60%时,即可判为水面、滩涂荒芜;如水面、滩涂荒芜期满一年,则由原养殖使用证发放机关责令养殖使用证持有者限期开发利用;如逾期仍未开发利用,将吊销其养殖使用证,取消其水面、滩涂使用权。在养殖使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如国家建设征用已确定给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时,得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凡欲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领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适于发展水产养殖业的水面、滩涂,若座落于一县行政区域之内,就由该水面、滩涂所在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若跨居两县或两县以上,则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须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