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避免海损事故,1983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各类渔船在航行或捕鱼作业时的避让责任及其行动的暂行规定,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了各类渔船在海上作业中的避让行为及其责任:正常作业的渔船与发生故障的渔船的避让行为及其责任;各类渔船在使用拖网、围网、流刺网等起网、放网和采取避让措施及其行为中,船舶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及各类渔船在海面能见度不良时的行为规则和在各种作业方式作业中应悬挂的号灯、号型、灯光信号等。
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避免海损事故,1983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各类渔船在航行或捕鱼作业时的避让责任及其行动的暂行规定,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了各类渔船在海上作业中的避让行为及其责任:正常作业的渔船与发生故障的渔船的避让行为及其责任;各类渔船在使用拖网、围网、流刺网等起网、放网和采取避让措施及其行为中,船舶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及各类渔船在海面能见度不良时的行为规则和在各种作业方式作业中应悬挂的号灯、号型、灯光信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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