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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工商综合经营

渔业在专业化,商品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经营方式。即以渔业生产为基础,把水产品生产、保鲜加工、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及彼此的经济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有的还兼营一些其他工商业。其目的是合理利用渔业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渔工商综合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有独资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①独资经营。

渔业在专业化,商品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经营方式。即以渔业生产为基础,把水产品生产、保鲜加工、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及彼此的经济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有的还兼营一些其他工商业。其目的是合理利用渔业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

渔工商综合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有独资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①独资经营。在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专业分工进行渔业生产、水产品保鲜加工和运销自我配套,实现渔工商综合经营。这类企业在统一领导和计划下,实行分级管理和统分结合的管理制度;内部各业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种形式承包经营责任制。②联合经营。渔工商各经济实体在自愿、平等、互利、不改变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原则下,按照协议联合起来,实现渔业生产、水产品保鲜加工、运销等综合经营。联合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渔工商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有的并提留一定的风险基金或公共积累;一种是联合各方把各自的渔工商各环节,按照发挥优势、分工协作、等价交换、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联合经营。

渔工商综合经营的方式,改变了生产者只交售原料鱼的不合理状况,使之取得生产延伸的经济效益和联合经营的规模效益。它既符合水产商品保持鲜活,必须就地加工,快运快销,减少周转环节的要求;又促进了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渔区第二、第三产业的兴起,为渔区剩余劳力开辟了就业门路。

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渔区实行民主改革、取缔渔行中间盘剥的同时,为了促进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允许渔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捕捞公司加工运销自己生产的水产品。后来,由于国家对水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或派购议购,渔民加工、运销水产品受到限制。1979年,全国水产工作会议提出发展渔工商综合经营,主张凡适合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水产品加工、运销业,有计划地下放给渔业合作社经营,并要求各省选择一批重点渔业县、社建设加工基地,采取渔工商结合的形式进行试点。当年,浙江省舟山地区的螺门、五羊、大洋三个渔业公社,山东省荣成县的朱口渔业大队,四川省富顺县渔业社,重庆市长寿湖渔场等首先创办了渔工商联合企业。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进一步提倡发展渔工商综合经营,同时取消对水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此后,渔工商综合经营企业有了新的发展。不仅国营捕捞公司和条件具备的渔业生产合作社纷纷实行或联合实行渔工商综合经营,而且还出现以乡、村办的冷库为依托,按合同规定收购鱼货、返还利润,并为渔船提供服务的渔工商合作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