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水产品加工腌制、保鲜防腐的氯化钠,为渔业生产资料之一。渔盐含氯化钠高低与加工产品的质量有很大关系。为了提高水产品加工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要求渔盐含氯化钠必须在85%以上,镁钙含量较少,颗粒细匀。中国历史上的渔盐供应和管理,经历了“自由买卖”、“管制征税”等演变过程。清代中期以前,没有专门的渔业用盐政策,由渔民“自由买卖”。
用于水产品加工腌制、保鲜防腐的氯化钠,为渔业生产资料之一。渔盐含氯化钠高低与加工产品的质量有很大关系。为了提高水产品加工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要求渔盐含氯化钠必须在85%以上,镁钙含量较少,颗粒细匀。
中国历史上的渔盐供应和管理,经历了“自由买卖”、“管制征税”等演变过程。清代中期以前,没有专门的渔业用盐政策,由渔民“自由买卖”。清末,实行渔盐管制征税制度,渔业用盐一律向官府购买,由盐政部门发票征税。中华民国时期,由于广大渔民的强烈要求,不得不减低渔业用盐税率,并在抗日战争前夕公布了《渔业用盐章程》。为防止渔盐走私漏税或以渔盐充食盐,该章程规定:“渔盐得变其味或变其色”,并加强了税警缉私制度。
1949年以后,国家为了鼓励发展水产业,对盐业实行计划管理,渔盐和食用盐列为指令性计划。除对海洋捕捞渔业用盐充分供应外,1950年开始在蚌埠、临城、汉口、沅江、鄱阳、安新、松江、黑龙江等淡水鱼重点产区试行渔盐配售,继而推行全国,并加强对渔盐的供应与管理。195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渔盐发售规则》,同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试行《淡水渔业用盐临时配售管理办法》。1957年6月食品工业部和水产部联合制订了《渔业用盐发售管理办法》。自1958年起,渔盐的申请和批准供应权分别下放归省级水产和盐业管理部门。
渔盐的供应,80%以上集中在沿海地区,特别集中在舟山、大连、山东、福建、广东等水产品集中产区。1950年全国渔盐供应量为5.92万吨。随着生产的发展,渔盐供应量逐年增加,1957年31.65万吨,1972年59.70万吨,历史最高年份1977年达64.26万吨。此后,随着水产品冷冻、冷藏、冰鲜等保鲜加工能力的提高,渔盐的需求量逐年下降,1980年渔盐供应量为40.12万吨,1985年25.68万吨,1987年降至9.28万吨。
为了有利于发展渔业生产,人民政府对渔盐的供应一向实行优惠政策,渔盐的价格是按原盐的出厂价加上食盐税额的30%核定,即市场供应的渔盐按当地食盐批发牌价减去70%盐税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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