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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贷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信贷组织为扶持渔业发展所发放的借贷资金,简称渔贷。它是国家和信贷组织对渔业实施扶持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形式。旧中国的渔贷,是渔业资本家、渔霸盘剥渔民的手段。新中国的渔贷是国家管理、调节渔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通过低息、无息的渔业贷款,帮助渔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发展生产和流通。

银行或其他金融信贷组织为扶持渔业发展所发放的借贷资金,简称渔贷。它是国家和信贷组织对渔业实施扶持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形式。旧中国的渔贷,是渔业资本家、渔霸盘剥渔民的手段。新中国的渔贷是国家管理、调节渔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通过低息、无息的渔业贷款,帮助渔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发展生产和流通。

在中国,凡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从事渔业经济活动、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和个人,遵守信用,承担经济责任,能按期偿还贷款者,均可向银行或信用合作组织申请渔业贷款。在国外,国家银行、私人银行、合资兴办的信贷组织、渔业合作组织乃至国际基金组织,都经营渔业贷款业务;只要贷款者有经济担保和有资产作抵押,都给予贷款。在那些有基层渔业合作组织的国家,对中、小渔业生产者所需要的各种生产、经营资金、基金,可直接由渔业合作组织提供,或由该组织承保向专业信贷组织借贷。如日本的小型渔业企业,其信贷主要由渔业协同组合的渔业信贷合作组织提供。1984年日本全国渔业信用储金达16300亿日元,贷出11179亿日元。其他有类似这种渔业组织的国家,渔民的信贷也多采用这种形式。但就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而言,渔业贷款的来源有多种形式和渠道。

社会主义国家渔业信贷主要由国家控制,资金来源是:①国家每年从有关收入中拨交银行或信用组织;②各企、事业单位存入银行或信用组织的闲置资金;③渔民个人储蓄等。中国渔业贷款是农业贷款的一个部分,主要由农业银行管理;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国家农业投资公司也受理部分渔业贷款申请。在国家专业银行指导下,信用合作社主要受理短期渔业生产费用贷款和短期周转金贷款。对集体渔业经济组织的贷款分为:①生产费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购买燃料、渔盐、绳索、渔具、种苗、中小网具和渔船中、小修理等短期周转金不足的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当年贷出,当年收回。②生产设备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制造、改装和大修理渔船、添置大型网具以及购置养殖、加工、保鲜等设备。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对国营渔业企业的贷款除以上项目外,还包括超定额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等。渔业贷款按计划项目还分为计划内贷款和计划外贷款。

为了保证贷款制度的严肃性,维持渔业贷款信誉,国家专业银行和信贷部门对不履行经济合同、违反财经纪律者,有权进行制裁。制裁的方法一般有:停止新贷款;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以及采取加收利息等经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