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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统计

渔业领域经济现象数量方面的搜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的统称。其目的是以具体数量表现形式反映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渔业自然资源和渔业经济活动的分布和变动情况,揭示其发展规律,为国家制定渔业政策、渔业发展计划、改善和加强渔业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为渔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提供渔业信息服务。渔业统计一般包括渔业的生产、加工、商品流通、劳动组织等方面。

渔业领域经济现象数量方面的搜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的统称。其目的是以具体数量表现形式反映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渔业自然资源和渔业经济活动的分布和变动情况,揭示其发展规律,为国家制定渔业政策、渔业发展计划、改善和加强渔业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为渔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提供渔业信息服务。

渔业统计一般包括渔业的生产、加工、商品流通、劳动组织等方面。进行渔业统计,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人员,制定必要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建立完善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数字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渔业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没有统一的渔业统计机构、统计制度和统计管理办法。1950年以后,中国陆续制定、颁发一些定期水产统计报表制度。195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成立后,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陆续设立渔业统计机构(处、科、室)或配备专职人员,形成全国渔业统计系统。水产部与国家统计局先后联合颁发了水产生产和水产企业统计制度,统计内容包括产量、产值,主要海水产品产量,捕捞、养殖产量,渔业人口及互助合作组织、合作社收益与分配情况,机动渔船、非机动渔船、渔业灾害等方面。同时执行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制度,对水产工业企业、商品流转、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的情况也按期进行统计。

统计报表管理

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渔业统计工作实行双轨制,由各级统计部门与渔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报表的布置,属于水产品产量、渔业产值、水产养殖面积、渔船等渔业主要指标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增加的统计报表,如仅发至本管辖系统内执行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如需发至渔业主管部门管辖系统以外单位和农业乡(镇)、村执行的,须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基层统计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与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统一的表式逐级下达,地方渔业主管部门需增加的报表,其批准权限参照上述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原则。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分别负责,属于上述渔业主要指标的数字,经双方共同核定后,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年度的全国渔业统计数字,必须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审查核对后,才能公布和公开使用。

统计报表种类

渔业统计报表按调查方式分为定期渔业统计报表和定点渔业经济调查表。按报表种类分为:①渔业生产统计报表。统计指标有:产量(包括水产品总产量、海洋捕捞产量、海水养殖产量、淡水捕捞产量、淡水养殖产量、远洋渔业产量)、水产苗种数量、渔业总产值、水产系统工副业总产值、面积(包括水产养殖面积、各类海水养殖面积、各类淡水养殖面积)、渔船(包括机动渔船和非机动渔船)。②水产工业统计报表。指标有:水产加工品产量,船网工具修造情况,国营海洋渔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③水产商业统计报表。指标有:水产商品购进、销售调拨、供应出口和库存数量和金额。④渔业组织劳动统计报表。指标有:渔业乡村数量、渔业户数、渔业人口、渔业劳动力,水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数量、职工人数、水域事故。⑤水产基本建设统计报表。指标有:实际完成投资额、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使用去向、水产冷库施工规模新增生产能力、水产大中型项目。

主要统计指标

中国渔业现行的主要统计指标有:

水产品产量

已起捕出水的可供人食用或加工的海水和淡水产品的数量。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用作钓饵和渔业生产者在作业过程中食用的部分,以及只能用于农业作腥肥的水产品,均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海水产品按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分别统计。海水产品鱼类列有:大黄鱼小黄鱼、带鱼、鲳、鳓、马鲛、鲷、石斑鱼、海鳗、青鱼(太平洋鲱)、马面鲀、鳀、远东拟沙丁鱼、鲐、蓝圆鲹、梭鱼、金线鱼等;虾蟹类列有:对虾、鹰爪虾、毛虾、梭子蟹、青蟹等:贝类列有:牡蛎、蚶、蛤、蛏、贻贝、扇贝、墨鱼、鲍鱼等(1989年始,墨鱼、鱿鱼列入贝类中):藻类列有:海带、紫菜等:其他海水产品列有:海蜇、海参等。淡水产品按鱼类、虾蟹类、贝类、其他类分列。淡水养殖产品还列出青鱼、草鱼、鲢、鳙、鲤、鲫、编、鲂、非鲫及河蟹等;淡水其他类包括龟、鳖、江豚、鲵、人工饲养的蛙类等,但不包括淡水植物。统计时,凡是从投放苗种并进行人工管理的淡水养殖水面、稻田中捕获的水产品,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在内陆江河湖库等非养殖水面捕捞的水产品,计算为淡水捕捞产量;凡从人工移植苗种或自然纳苗并进行管理的海水养殖水面中捕获的水产品,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采捕海洋自然渔业资源产品,计算为海洋捕捞产量。中国水产品的计算标准,1957年以前按鲜品计量,其中贝类按带壳计量;以后规定,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海参和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贝类中的牡蛎按鲜肉实重计量,蚶、蛤、蚌按2.5千克鲜品折0.5千克计量。经济价值相当于上述品种的其他海淡水贝类参照上述标准折算计量,唯贻贝、蛏、江瑶贝、鲍鱼、扇贝仍按带壳计量。

渔业总产值

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时期内渔业生产的总成果,即全部水产品的价值量。计算时通常采用“产品法”,即首先确定各种水产品的数量,并分别作价,然后累计计算总产值。计算时采用不变价格和现行价格两种。现行价格是当年出售初级产品时的实际价格,据此计算的产值反映按当年价格水平的渔业生产实际情况。不变价格又称“固定价格”或“可比价格”,据此计算的产值消除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价格差异的影响,使历年的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使用1952年的不变价格(当时只规定海水鱼的不变价格,每吨按285元计算)。1958~1970年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每吨水产品340元。1970~1980年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每吨水产品433元。1981年以后,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每吨水产品826元。

水产养殖面积

分为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两大类。淡水养殖面积包括内陆的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和其他养殖水面(指工厂化养鱼和在非养殖水体中放置网箱养鱼的水面,不含稻田养鱼水面)。在一些大江、大河、大湖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只进行一般繁殖保护、增殖水产资源者,不统计在养殖水面中。有些山塘、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一些鱼种,但起捕的鱼类中,人工养殖的各种鱼类重量不足30%者,亦不统计在养殖水面中。淡水养殖水面的核算方法:湖泊、河沟等天然水域按正常年景的平均水位计算养殖面积。海水养殖水面包括浅海、港湾、滩涂养殖水面,在这些水域内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也不统计在养殖水面中。

水产养殖面积的计量方法多数与丈量土地方法相同,但在计量海水贝、藻类养殖面积时,有特殊计算方法:海水浮筏垂养贝类和藻类,如海带、贻贝、扇贝等,每放150米长浮绠定为一标准台,每一标准台统计为一亩养殖水面。计算时还应注意:①浮绠的长度是唯一的计算标准,不考虑浮绠上挂多少苗绳以及苗绳的长短;②采用平养的,靠一边排浮绠的长度折半计算;③在同一台(条)浮绠上同时套养两个品种的,各品种的养殖面积按苗绳根数所占的比例进行折算。此外,紫菜浮架式养殖按网帘面积每180平方米计算为一亩。

渔船

是指直接从事或辅助渔业生产活动的船只。不包括水产科研和教学实习用船以及商业部门用于水产商品运输的船只。根据动力的性质分为机动渔船(包括内燃机船、蒸汽机船)和非机动渔船(包括风帆船、手摇船)。

机动渔船根据其主机功率大小又分为渔轮和其他机动渔船。主机147千瓦及其以上者为渔轮,147千瓦以下为其他机动渔船。机动渔船的功率按引擎标定功率计算。经过增压的发动机,按增压后的功率计算。机动渔船吨位按船舶全部容量计算,每2.83立方米为1总吨。

机动渔船根据其用途分为: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生产渔船按其作业方式分拖网渔船围网渔船流刺网渔船延绳钓渔船和其他渔船;按主机功率分生产渔轮和其他生产渔船。辅助渔船按职能分油轮、冷藏加工船、维修船、渔政船、海上救助船、拖船、渔业指导船、水产收鲜船等;辅助渔船又按主机功率分为辅助渔轮和其他辅助渔船。

渔业劳动力

指从事渔业的捕捞、养殖、后勤生产的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且年龄男性在16~60周岁、女性在16~55周岁者(不包括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均统计为渔业劳动力。渔业劳动力按其参与渔业劳动时间长短分为专业劳动力及兼业劳动力。凡全年参加渔业生产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者为专业劳动力;累计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者为兼业劳动力。渔业专业劳动力中包括:捕捞专业劳动力、养殖专业劳动力和后勤专业(如修造船、织补网、加工鱼品、供给生产资料、运销水产品等)劳动力。一年之中参加两项以上专业生产的,以参加时间较长的专业定其为该专业劳动力。

联合国渔业统计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统计的渔获量,包括捕杀、捕捞、定置作业、采集、饲养或养殖等各种生产而用于商业、工业和维持生计等一切用途的名义渔获量。所谓名义渔获量是指折算为鲜活重的上岸量。换言之,统计产量是按照捕获起水时的鱼品重量计算,在船上经过去内脏、盐渍、干制或加工成鱼粉、鱼油等的产品必须用换算系数折算为捕获时的鲜活重量。

FAO统计渔获品包括:淡水鱼类、海淡水洄游鱼类、海洋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类、鲸、海豹和其他水生哺乳动物类、杂水生动物类、杂水生动物产品和杂水生植物类等9大类。统计期限按日历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南极水域的渔获量则跨年度计算,即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联合国除对渔获量进行统计外,并对水产品加工、贸易等情况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