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根据国际无线电规则和国务院制订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渔业实际,曾发布了《关于渔业无线电台设置和使用的意见》;1964年经修改后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水产系统无线电台通信管理问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修订,于1979年5月31日由国家水产总局制订颁发了现行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条例》。
以维护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发展渔业无线电通信事业为目的,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颁布实施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法规。
为了确保频谱资源的合理、有效地利用,减少电磁波干扰,促进人类信息社会的发展,1906年在德国柏林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无线电会议,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无线电规则。以后几经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修订,在无线电频谱及行政管理、操作规定、设备技术标准等方面,形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的国际无线电规则。
1960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根据国际无线电规则和国务院制订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渔业实际,曾发布了《关于渔业无线电台设置和使用的意见》;1964年经修改后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水产系统无线电台通信管理问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修订,于1979年5月31日由国家水产总局制订颁发了现行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条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渔业无线电管理体制、任务及其职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基本原则与审批程序;渔业无线电通信网络的组织体系及其管理措施和奖惩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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