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牧草品种审定机构对牧草品种进行审定登记的制度。牧草品种经审定通过,准予登记并发给证书,方可投放市场推广应用。报审牧草品种包括单位或个人育成的新品种,经研究整理的地方品种,野生牧草栽培成功和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制定牧草品种审定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牧草饲料作物品种的管理,合理利用品种资源,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实现品种良种化和布局区域化,促进畜牧业的稳定发展。
由全国牧草品种审定机构对牧草品种进行审定登记的制度。牧草品种经审定通过,准予登记并发给证书,方可投放市场推广应用。报审牧草品种包括单位或个人育成的新品种,经研究整理的地方品种,野生牧草栽培成功和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制定牧草品种审定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牧草饲料作物品种的管理,合理利用品种资源,有计划地推广优良品种,实现品种良种化和布局区域化,促进畜牧业的稳定发展。
世界畜牧业发达国家都实行牧草品种的审定登记制度。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都有官方的农业机构负责牧草品种审定登记和颁布。中国于1987年7月成立了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农业部领导下,具有权威性的品种审定机构。
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对象主要是作为饲用(包括青刈、青贮、放牧、调制干草、作为精料等)的草本植物(或灌木、小灌木),兼用品种(饲用兼粮用、菜用及其他兼用型);水土保持植物和绿肥植物(具有饲用价值,可兼作饲草,并在当地饲料生产中占有相当比例的植物);水生饲用作物和饲用根菜、瓜类作物品种;草坪草品种亦可报审。
①新品种。一年生牧草和饲用作物必须具有2~3年的品种比较试验,连续两年的地区以上品种区域试验和2~3年生产试验的资料。多年生牧草必须具有3~4年的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资料。其产量要求高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10%以上,或其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抗逆性等一项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者。育种者应能提供3.3~6.7公顷播种量的原种种子。②地方品种。在当地长期栽培的(30年以上)品种,现栽培面积达66.7公顷以上,对当地气候、土壤条件适应性强、抗逆性好,饲草产量高而稳定,品质优良者。③国外引进品种。在当地环境条件下表现其原品种特性,推广栽培面积在66.7公顷以上,确有效益者。④野生牧草。经筛选并栽培成功,栽培面积在66.7公顷以上,且确有效益者即可作为栽培品种登记。
申报品种审定应具备下列材料:①品种来源,选育方法和经过,品比、区试、生产试验资料;②品种特征特性及品质分析资料;③品种植株、穗、种子、果实等照片和实物标本;④栽培技术要点;⑤试验研究有关详细资料。
由牧草品种育成单位或个人填写牧草品种申请审定报告书,寄送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申报审定品种逐一进行审查,实行无记名投票通过。上报农业部备案,并统一编号、登记、发证和公布。
到1993年底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共审定登记牧草品种150个,其中育成新品种52个,地方品种37个,引进国外品种39个,野生栽培品种22个。牧草品种审定工作的开展,推动了牧草新品种的选育,地方品种的调查研究和整理,国外优良牧草品种的引进推广以及优良野生牧草的驯化栽培。为全国各地人工草地建设和草地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优良牧草种和品种。优良牧草品种通过审定登记,发证公布,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有一些牧草品种,如青岛结缕草、二色胡枝子、多花木蓝、晋南苜蓿等已有较大数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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