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授权的牧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和检查机构。属国家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牧草种子检查权,执行国家颁布的牧草种子检验规程、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等规定,并代表国家核发牧草种子合格证书和合格标签。中国的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是从1985年开始建立的。当年建立了山西、内蒙古、新疆、湖北、广东和北京6个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
国家授权的牧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和检查机构。属国家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牧草种子检查权,执行国家颁布的牧草种子检验规程、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等规定,并代表国家核发牧草种子合格证书和合格标签。
中国的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是从1985年开始建立的。当年建立了山西、内蒙古、新疆、湖北、广东和北京6个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到1992年底又先后建立了甘肃、四川、辽宁、黑龙江、吉林、陕西、宁夏、云南、贵州、江苏、海南等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北京农业大学牧草种子实验室作为全国有权威的牧草种子检验机构已加入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nter-national Seed Testing Association,ISTA),成为该协会的会员实验室,在牧草种子的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牧草种子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发挥重要作用。
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由农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主管部门领导。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验员和从事牧草种子检验技术、种子形态学和生理研究的中、高级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标准《牧草种子检验规程》的要求,购置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生活力的生物化学测定、水分测定、重量测定、健康测定等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如扦样器、分析器、清选器、清选仪、放大镜、显微镜、分析天平、数种器、发芽箱、冰箱、烘箱、干燥器等,以及化学试剂,如生活力测定所需的氯化四唑或溴化四唑,种子处理所需的硝酸钾等。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在正式开始牧草种子检验之前,应先经农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检验机构对其工作环境、仪器设备和种子检验技术水平进行鉴定和验收,获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方可正式开展牧草种子检验工作。
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的检验范围,包括牧草种子繁殖场(基地)生产的各类种子和社会上流通的商品种子。检验合格的牧草种子,由牧草种子检验中心(站)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和合格标签。按农业部规定,凡没有牧草种子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及合格标签的牧草种子,一律不准在社会上出售作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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