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化学物质在通常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条件下,对动物不致产生任何损害,即不引起急性、慢性中毒,也不致对接触对象(饲用的动物)及其后代产生潜在危害。 饲料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为了确定在饲料中出现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机体的毒性作用,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动物毒性试验。
通过系统的动物毒性试验,阐明饲料中某一种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天然存在的或外来的)的毒性及其潜在危害,以便对在畜牧业与饲料工业生产中利用这一饲料时的安全性作出评价,并为合理利用这一饲料,制订预防措施以及饲料卫生标准提供毒理学方面的科学依据,简称饲料安全性评价。
随着畜牧业及饲料工业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开辟新的饲料资源。饲料资源中除含有动物所需要的、有益的营养物质外,还含有一些对动物机体有毒、有害的化学成分。同时直接加入饲料的外来化合物(如饲料添加剂)和间接与饲料接触并可污染饲料的外来化合物(如农药、化肥、工业化学品、有毒金属等各种化学污染物)日益增多。因此,衡量一个新饲料资源(包括饲料添加剂)的饲用效果和利用价值,除了评定其营养价值、经济效益外,对其安全性的评价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随着今后对人类保健的进一步重视,不仅对人类直接食入的食品的安全性给以重视,而且对于间接食入(通过肉、蛋、奶等畜产品)的饲料(特别是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是相对的,有毒与无毒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如毒性较大的物质,若用量低微、使用得当,也不至引起毒害;反之,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如食盐、维生素A等)如果摄食过量,也会引起毒害。因此,饲料中的某些化学物质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时不呈现毒性,即可相对地认为对机体是无害的,也就是说安全的。可见,所谓饲料安全性,是指饲料中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通常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条件下,对动物不致产生任何损害,即不引起急性、慢性中毒,也不致对接触对象(饲用的动物)及其后代产生潜在危害。
饲料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为了确定在饲料中出现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机体的毒性作用,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动物毒性试验。在实际工作中,对各种毒性试验应按一定程序进行安排,即对应当进行何种毒性试验和按何种顺序进行安排,都应有统一的规定,以期用最经济的方法取得最可靠的结果。在中国,目前尚未制订饲料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可参考卫生部198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在该文件中规定,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急性毒性试验;第二阶段为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第三阶段为亚慢性毒性试验(包括繁殖试验和致畸试验)和代谢试验;第四阶段为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关于何种化学物质需进行几个阶段试验,原则规定为:凡属中国创制的新化学物质,一般都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和(或)致癌作用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面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试验。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则可进行前三个阶段试验,并按试验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四阶段试验。凡属中国仿制的产品,其质量与国外产品一致,而后者已证明为食用安全或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允许量(每人每日允许摄入量,ADI)者,一般仅进行第一、第二阶段试验即可。如果产品质量或试验结果与国外资料不一致,尚应进行第三阶段试验。对农药、食品添加剂、高分子聚合物包装材料、新食物资源、辐照食品等则各有更详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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