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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史

中国林业管理、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 图1 浙江余姚河姆渡出土之工具 中国原始社会(远古至公元前21世纪)林业尚未形成,人们对森林只限于利用。最初的森林利用除木棒和石器木柄外,主要是作为燃料。后来,人们有意识地放火烧林,驱赶并猎取野兽,从而获得更多的食物和毛皮。此时武器则有木棒、石块,衣服则以树叶、毛皮蔽体,居住则“楼木为巢”,丧葬则“薪而瘗之”。

中国林业管理、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

图1 浙江余姚河姆渡出土之工具

中国原始社会(远古至公元前21世纪)林业尚未形成,人们对森林只限于利用。最初的森林利用除木棒和石器木柄外,主要是作为燃料。后来,人们有意识地放火烧林,驱赶并猎取野兽,从而获得更多的食物和毛皮。此时武器则有木棒、石块,衣服则以树叶、毛皮蔽体,居住则“楼木为巢”,丧葬则“薪而瘗之”。在八九千年前,开始进入新石器时期,狩猎和采集经济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林木种植,林地开垦,原始的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利用。公元前5200至前4500年之间,中国浙江余姚河姆渡人从事农耕、伐木、捕鱼、纺织、制陶、漆树利用及木器制造等,出土文物有木制锛柄、木斧柄、骨锯齿状物及木桨等(图1),建筑则有木结构干栏式建筑,有的构件采用榫卯和企口板加工技术。公元前4000年,河南渑池仰韶文化半坡遗址有初具民族风格的木结构建筑,并有伐木石斧、木质葬具及榛、栗等树籽。公元前3100年吴兴钱山漾遗址发现有毛核桃及酸枣等植物种子、竹器200余件,并有木器多种。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公元前3000年至前2000年之间,中国传说时期的黄帝、尧、舜、禹时代,林木种植、木器制造水平均有所提高,森林开发地区有所扩大。相传黄帝“时播百谷草木”,“命赤将为木正,以利器用”,从事弓、矢、舟、车的制造。桑蚕事业亦始于此时,倡导者传为黄帝之妻嫘祖。至帝舜时期手工业、山林、农业开始设置专门官吏,分工管理。尧舜时期,洪水为患,治理这场洪水的代表人物为禹,他采取“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的综合治理方法,对后来中国林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此时期相当于黄河中游的仰韶文化晚期、鲁西南和苏北的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黄河中下游河南龙山文化时期、长江中游江汉平原的屈家岭文化时期、长江下游之青莲岗文化和良渚文化时期。这些文化遗址反映了当时中国森林开发的范围。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

这一时期(公元前21世纪至前476年)社会进行了更细的分工,创造了中华民族前所未有的文明。虽然人们对森林仍然主要是开发利用,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山林管理工作的加强,林木种植业的扩大,林业雏型逐渐形成。

森林开发利用

这一时期在辽阔的国土上由于人口繁衍,城邑出现并不断增多,进行了更大规模的森林开发,①夏代森林开发主要地区为黄河南岸之伊、洛、汝、颍诸河流域及嵩山一带;山西南部涑水、汾河下游及中条山一带。商族崛起,开发国土至东海之滨。在夏桀之际周人先祖公刘“自漆沮渡渭取材用”,率奴隶大军“度其隰原”为后世军垦、屯田之发端,亦为秦岭森林开发之始。此时南方荆楚地区仍依附于夏王朝,林产品为向中央王朝进贡的重要物品。②商代政治经济中心在今河南、山东一带,后期都殷(今河南安阳)。高宗武丁之子曾伐景山之术造宗庙。《诗·商颂·殷武》记述:“陟彼景山,松柏丸丸。是断是迁:方斫是虔。松桷有梃。旅楹有闲。寝成孔安。”反映当时中原的森林采伐和加工的情景。殷王祖甲时期周人先祖古公亶父之长子太伯、次子仲雍赴吴地(今江苏常熟、无锡一带),率民开垦森林,发展农业,江南进入开发时期③周代政治经济中心在今陕西河南一带,除镐京(今西安西南)外更立东都(今洛阳),在黄河,长江流域进行了更大规模的森林开发,造成森林过量采伐和破坏,黄河中游及其支流已有水土流失周武王时期,唐侯叔虞进一步开发山西中部森林。公元前887年楚国在今广州建城邑,广东森林进一步开发。公元前860年齐侯徙治临淄(今山东淄博市东),鲁山森林大规模开发,至战国时,临淄南之牛山已“见其濯濯”了。公元前822年在今河南信阳地区建城邑,开始开发淮河流域森林,森林面积逐渐缩小,除大造宫室外,森林狩猎、扩大农田、战火毁林及葬丧等均为林木消耗主要原因。例如,古代进行狩猎,扩大农田,多先以火焚林。战火毁林,历史记载更多,夏仲康二年,檄文中有“火炎崐岗,玉石俱焚”之语。公元前555年晋攻齐都“焚申池竹木”。公元前549年陈楚联合伐郑,大军所经之地“井堙木刊”。据考古发掘资料,商代奴隶主葬丧已开始厚棺槨,使用大量木炭与石灰,并修建大型墓室。殷墟洹河北岸武官村大墓墓室面积为340平方米,四壁用原木近百根;侯家庄1001号大墓仅柏木地板有92块之多。

林业管理

夏商两代奴隶制国家对林业管理无详细记载,但知商代有分管农林生产和木材加工及木器制造的官员。周代成王时期国家体制趋于完备。“六卿”中天官冢宰总理天下林业之事;地官负责“树艺”及“作材”,下设掌山林政令之“山虞”,巡视平原林木之“林衡”,主边境造林之“封人”,管理林木贡赋之“载师”及“闾师”,管理皇家园囿之“囿人”,管理王室场圃之“场人”;春官主祭山川林泽及陵墓植树;夏官主国防兵马之事,下设负责城廓造林之“掌固”,负责公路造林之“司险”,管理山林资源之“山师”;秋官司寇掌国之禁令,下设司煊主春季防火事宜;冬官主百工之事,包括森林采伐、运输、加工及木器制造。这种较细的分工反映了林业的进步。为了政令的推行,需要有法律保证,相传夏禹时期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的规定。《尚书·商书·汤诰》中有“贲若草木,兆民允殖”。春秋时管子明确提出“草木殖成,国之富也”,“为人君而不能谋守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林业科学思想处于萌芽阶段,出现对林木以时禁发的言论,并对山林严格管理,禁止人民自由采伐。西周末期出现林地交易,周共王九年(公元前913年)之《九年卫鼎铭文》(图2),为中国最早的林地买卖契约。私有制出现即生产关系的变革,意味着森林的进一步开发与利用,周初规定的山林禁令趋于松弛,各地竞相伐木,林木及木制手工业品成为商品。春秋时期各国一方面通过法律政令控制采伐,另一方面用征税办法加以限制。

图2 九年卫鼎铭文

林业生产技术

人工植树自夏代有记述。墓前植树、边境植树、庭园植树及行道种植相沿成习。果树、桑树、漆树等经济林木的经营管理已见端倪,插条、剪植、移植等技术已为人们所掌握。同时,人们也认识到林木有保持水土的作用。森林采伐自进入青铜时代后,铜制斧、锛、刀、锯等普遍使用,木材运输除车船外,筏的应用颇广,甲骨卜辞中有“泭”、“”(木筏)之字。木工技术亦颇发达,甲骨卜辞有“令析舟”的记载,并有“艁”字,为舟造浮桥之意。

林业著作

此时期林业科技无专著流传,但反映在多种先秦古籍中。(见

战国至清末鸦片战争时期

这一时期(公元前476~公元1840年)历时2300余年,经多次兴衰治乱,统一与分裂,中国林政时张时弛,森林不断地开发、破坏、更新,森林覆盖率逐渐下降,林业缓慢发展。此时期中国人口自春秋时1185万增至清代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42674万,农田不断扩大,促进了更大范围的森林开发与利用。

森林开发利用

春秋战国以来,关中平原、淮海平原及黄河下游平原地区的天然林趋于消失,代之以人工经营的用材林及经济林。《史记》称“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等即指此而言。秦汉以来大量移民垦边和兴建宫室,木材采伐逐渐向丘陵地区及山区发展,关中西部(陇山六盘山一带)、关中南部(秦岭地区)、吕梁山、中条山一带皆为重要采伐基地。关中南部至北宋末期已砍伐殆尽,经500余年之天然更新,至清嘉庆年间始重新恢复采伐。由于森林过量采伐及其他种种原因,中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逐渐恶化,新疆古楼兰城于南北朝时期为风沙湮没;陕西鄂尔多斯高原(今榆林地区靖边县一带)413年尚为河水萦带、森林茂密之区,至唐代统万城已成沙丘;长城内丘陵地带(今延安地区)北宋时尚开山伐木,至元、明已沦为荒丘。黄河水患频仍亦与中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有关。四川森林大规模开发始于战国。秦始皇建阿房宫“荆蜀地材皆至”,采伐颇烈。四川广汉县出土之汉代画象砖(图3)可为秦汉间木材水运之写照。战国开始,四川与内地之间“栈道千里,无所不通”,此工程耗木甚巨。此后历朝均以四川为重要木材采伐基地,直至明清两代北京宫殿陵墓建材仍取自蜀地。太行山东部平原森林大面积消失于战国时期。魏晋之后向太行山吕梁山林区发展。南北朝时期“京洛木材尽出西河”,即伐吕梁山一带材木。金元明太行山采伐尤烈,故宫博物院藏画《元代运筏图》即为京郊卢沟桥木材水运之写照。三国时期江淮丘陵地区,森林亦锐减。江浙两广等南方地区森林大规模开发始于西晋末永嘉之乱至唐代安史之乱及北宋末靖康之变三次人口大规模南迁,促使南方森林进一步开发。台湾森林开发始于三国时期。明末天启、崇祯年间(1621~1644年)颜思齐、郑芝龙等人率大批闽粤居民移台,森林进一步开发。从全国范围看,森林过量采伐规模最大一次为北宋时期,中国人口激增,接近一亿,宋真宗为建道宫,动员全国人力,“取秦、陇、岐、同之松,岚、石、汾阴之柏,潭、衡、道、永、鼎、吉之梌、柟、槠,温、台、衢、吉之梼,永沣处之、樟,潭、柳、明、越之杉”。至北宋末“齐鲁间松林尽矣,渐至太行京西江南松山大半皆童矣”。其次为清代,人口自1亿左右增至4亿,大规模推行军屯民垦,在鄂、闽、鲁、晋、豫等省毁林开荒,扩大耕地面积,水土流失严重。1840年未经开发之森林主要地区尚有东北外兴安岭以南、大小兴安岭、黑龙江及乌苏里江流域,西南云贵高原、金沙江流域及西藏地区等。

图3 四川汉代画象砖《大江行筏图》

林业管理

此时期历代林业官制不一。秦代九卿中少府掌山林政令和城市植树,下设将作少府掌治宫室,地方郡县下设乡、亭,有工师、监工等官职,管理百工,司林业与木业。汉承秦制稍有变化,汉景帝改将作少府为将作大匠,汉武帝设水衡都尉掌上林苑。魏晋南北朝时期各国林业管理官员名称各异。隋代政府设三台、五省、五监、九寺。五省中尚书省辖六曹(吏部、礼部、兵部、都官、民部、工部)。其中民部(唐代改称户部),掌山林赋税,工部统工部、屯田二曹,主管林业开发及林业政策。九寺中司农寺劝民农桑,下设上林署掌皇家园囿。五监中将作监掌百工及森林采伐。少府监掌木工制作。此后历代机构有所增减,名称及职权范围有所变化,但基本格局皆为林业分辖于政府几个部门。

历代管理森林均有法律、政令和乡规民约。公元前221年《秦律》中“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起不准伐木,不到夏季不得烧草为肥料,不得折初生植物,不准猎取幼兽、幼鸟及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网罟,至七月解除禁令。637年《唐律》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963年《宋刑统》规定“诸盗陵园草木者徒二年半”,“盗他人坟茔内树者杖一百”,“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延烧树木者,流千里”。1323年元代颁行之《大元通制》规定“对盗伐林木者计赃科断”。历代也有保护森林的诏令,如:唐贞观初年诏令春秋不得伐木,五岳名山不得采樵;北宋因林木破坏加剧,故保护山林、禁止山火、禁止滥伐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诏令尤多;明永乐帝即位,将北京近郊划为禁区,弘治年间诏令盗伐林木者充军南陲,官员降级,清代有保护长白山及承德等地森林的诏令。此外,一些地方还有民间自发制定的保护森林的乡规民约。所有这些对保护森林及自然资源都起过一定作用。

中国自战国到晚清林木所有制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这个时期的林木所有制,可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国有林即皇家所有,包括未经开发的森林、边境林、陵墓林、河防林、公路林、禁山、皇家园囿及社坛林木等,也包括汉魏以来历代屯田周围的森林。公有林包括城镇村邑的行道树、公共绿地等。自道释二教兴起后,许多寺庙也往往拥有山林,名山之森林多为寺庙所有。私有林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王公贵族、达官显宦、巨商富贾及大地主所有,这些林地或为皇帝封赐,或为巧取豪夺,面积较大;另一类为小地主、小官吏及平民百姓所有之小片林以及园囿、庭院、坟茔所植林木。北魏太和九年(485年)至唐代天宝末年(755年)间曾实行计口分配土地的均田政策。北魏规定永业田每人二十亩“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这对扩大私有林起过重要作用。

中国封建社会林业经济思想在矛盾中发展,深刻地影响着历代林业的决策。如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林业与手工业商业的关系,林业政策的张与弛等,战国以来争论不休。战国魏李悝主张重农桑、抑末业(手工业与商业)。秦商鞅强调“能事本而抑末者富”,认为手工业和商业破坏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对农民生产不利,影响国本。这种思想为历代不少统治者所采纳,对恢复破坏的林业起一定作用,但也妨碍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反对“抑末业”者也不乏其人,汉司马迁提出“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把农林工商并列。这两种经济思想也反映在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关于盐铁著名争论中,涉及到林业所有制、林业税赋和林产品的价格政策等。“节用”与“侈靡”两种经济思想在林业中也有反映。针对营造宫室台榭及厚葬劳民伤财风气,荀子提出“疆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其中包括节约木材,主张“宫室有度”。墨子认为“厚葬久丧非圣王之道”。但也有主张“侈靡”,如管子认为“巨瘗堷所以使贫民也,美垄墓所以文明也,巨棺槨所以起木工也”,甚至“雕橑然后爨之”,正是“足其所欲,赡其所愿”,是解决社会失业,调剂国计民生的一种办法。两千余年间不少帝王是这种“侈靡”论的实践者。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有不少林业科学思想闪烁着民族智慧的光辉。如保护自然生态的思想,周初有“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之说,战国时期《吕氏春秋》指出“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非长术也。”并认识到“树木盛则飞鸟归之,庶草茂则禽兽归之”。孟子、荀子提出“斧斤以时入山林,则材木不可胜用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斤斧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为后人对森林实行永续利用奠定了思想基础。西汉贡禹已意识到森林与水旱灾害的关系,向汉元帝(刘奭)上疏“斩伐林木,亡有禁时,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西晋杜预已认识到南方山地“火耕水耨”之害,向晋武帝(司马炎)上疏“水陆失宜,放牧绝种,树木立枯,皆陂之为害也”。南北朝贾思勰认为种植榆树“无牛犁、种子、人工之费,不虑水旱风虫之灾,比之谷田,劳逸万倍。男女初生各与小树二十株。比至嫁娶,悉任车毂。一树三具,一具直绢三匹,成绢一百八十匹,娉财资遣,粗得充事。”南宋魏岘论述森林与水土保持时说:“竹木蔚然茂密,虽遇暴雨湍激,沙土为木根盘固,流下不多,所淤亦少。”

图4 宴乐攻战纹壶

林业生产技术

此时期中国林业生产技术有更大的进步。①树艺(包括植树造林)已成为普通常识,“列树以表道”已形成国家制度。战国时期较大的林业工程为齐、燕、赵、魏等国修筑长城同时营造之边境林。秦代较大之林业工程一是驰道之造林“东穷齐燕,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滨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树以青松”;一是蒙恬筑长城所植边境林“以河为境,累石为城,树榆为塞”。汉代树木栽培移植技术已有新的水平。景帝时期梁孝王(刘武)于睢阳(今河南商丘南)筑东苑“方三百余里,广睢阳城七十里”,“苑中有落猿岩、栖龙岫,又有雁池,池间有鹤洲凫渚,其渚宫观相连,延亘数十里,奇果异树、瑰禽怪兽毕备”。汉武帝(刘彻)扩大上林苑,“郡臣远方各献名果异树”,达二千余种,盛极一时,这是中国较早的大型动物园和植物园。南北朝时期西魏雍州刺史韦孝宽之公路植树,后为宇文泰推广至诸州,为北方著称之植树活动。此后隋炀帝凿运河,筑御道,广植柳树。自宋代起已有较大规模河堤造林,宋开宝五年(972年)、明嘉靖十四年(1535年)、清康熙十七年(1678年)之河堤造林均为较大的植树造林工程。②木工技术于战国时期已相当发达,1965年于成都百花潭出土之中国早期宴乐攻战纹壶,生动地描绘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宴乐、习射、攻城、水战、采桑、弋鸟和狩猎情景(图4)。图中不仅有妇女采桑画面,并且有双层大型攻战楼船,木器制品除战船外有各种武器和乐器等,说明当时木工技术已有相当水平。汉代对树木种类、木材性质的认识更为深入,木材利用的范围更广,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有木部字四百四十余、竹部字一百五十余、树名百余种,注释中对木材性质、用途已有所说明。历代较大的木工工程如战国时之西南找道、汉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所建高三十丈之通天台、宋初开宝七年(974年)为征南唐于长江用舰船巨竹驾浮桥,辽代清宁二年(1056年)于山西应县建高67米之释迦木塔等,均反映了古代高超的木工技艺。在无数的木工能工巧匠中著称者为战国时之鲁班,北宋喻皓,清代雷发达等。③森林采伐运输,除使用舟船车辆外,编筏水运南北均有。金代正隆元年(1156年),于清峰山驾长桥木道十数里以运深山巨木。清代嘉庆年间开采秦岭森林应用滑轮和以牛骡为动力的木制绞盘机等。④林业科技亦有不少值得记述者,如唐代段成式著《酉阳杂俎》载南方人工繁育柑蚁,为世界生物防治之先;南宋学者洪迈著《夷坚志》,其中《陈墓杉木》的故事,有用树木年轮()判断树龄的记述;明代吏部尚书郭维经于崇祯年间与其女发明龙泉码价,在杉木商品流通中以码两计价,创世界最早的原木材积表,此种木材计量方法于中国广大地区流行近三百年。

林业著作

此时期中国有关林业著作颇多。(见中国古代林学著作)

(张钧成)

清末鸦片战争至民国时期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开始大肆掠夺中国的森林资源。与此同时,西方林业科学思想传入,与中国传统林业交融,中国近代林业兴起。

咸丰七年和十年(1857年,1860年)沙皇俄国政府胁迫清政府签订《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黑龙江以北和乌苏里江以东约10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被割归俄国,其中包括5400多万公顷原始森林。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允许俄国在中国东北修筑中东铁路,两侧25公里范围内的大片原始森林被伐光,有的地方扩展到50多公里。从20世纪初叶起,许多俄国资本家闯入中国东北滥伐森林。甲午战争(1894年)后,日本帝国主义霸占了中国的台湾,全岛190万公顷森林落入日人之手。日俄战争(1904年)后,日本势力侵入中国东北。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在安东(今丹东)成立了由日方掌权的所谓中日合办的鸭绿江采木公司,滥伐东北南部的森林,垄断木材贸易。民国成立以后,日本财阀大仓组等垄断东北中部的森林采伐和制材工业。“九·一八”事变(1931年)后,整个东北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和东拓会社大规模采伐大、小兴安岭森林。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时为止,共掠夺中国东北木材约1亿立方米。从晚清到民国,英国和美国将大量花旗松等木材在上海和东南沿海一带倾销,压挤国产的杉木。同时在上海等地开设锯木和家具等木工厂,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力,擭取利润。他们还大肆掠夺中国的桐油、樟脑等林产品。

林政

受世界潮流的影响,晚清有识之士提倡变法维新。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维新派人士康有为提出《公车上书》,其振兴实业的主张中包括发展林业。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和两江总督刘坤一奏请选派学生赴日本和欧美农林学院学习,鼓励植树造林,种葡萄酿酒、种油桐乌桕取油、种樟树取樟脑。光绪二十九年和三十二年(1903年,1906年),光绪帝曾手谕,提倡荒山造林。20年代,孙中山提出了发展林业的设想,主张“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勘测土地,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矿则矿;林业实行国营,兼顾地方利益,开发森林,修筑铁路与开发森林相结合;发展制材工业,以木造纸,以煤电代替薪柴等。1934年毛泽东提出了“森林的培养,畜产的增殖,也是农业的重要部分”的思想。民国3年(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中国第一部《森林法》和《狩猎法》。民国21年(1932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新的《森林法》和《狩猎法》。民国34年(1945年),《森林法》修正公布。此外,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先后公布了一些关于森林管理、造林的政策法令。1932年中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通过《对植树造林的决议》。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森林保护办法》和《植树造林办法》。其他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也相继公布了关于林业的政策法令。

戊戌变法(1898年)后,清政府设农工商部,林业由该部农务司掌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各省设劝业道,各州县也相继设劝业道,林业由其掌管。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实业部设农务司,林业由该司掌管。以后历经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机构多变,林业先后由农林部、农商部、农矿部、实业部、经济部或农林部的农务司、农林司、林务处、林垦署、林政司或林业司掌管。民国5年(1916年)各省设林务专员办事处管理林业。以后有的省设置了林务局或森林局。在中央革命根据地,1933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设国民经济委员部,林业由该部主管。其他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都设有农林牧管理机构,其中东北解放区1948年设林务总局,东北各省县都设林务局。

造林

受西方国家发展实业的影响,晚清时期,不少豪绅、资本家、华侨等纷纷组织垦殖公司,雇工耕作、造林。如光绪年间,广东嘉应(今梅县)杨亮生集股成立自西公司,种植橙、橘、松、杉、竹等树木。江苏丹徒黄鼎、袁仁茂等创办利用树艺公司,种植树木。华侨何麟书在海南岛乐会县(今琼海县)设琼安公司,从南洋带回橡胶树苗种植。这是中国近代民族资本经营林业的开始。民国以后,民族资本植树造林有所发展。南方福建、江西、湖南、广西、贵州等省山区地主雇农民造林,造林初期,允许农民在林地间种农作物。有些农民租地主的山地培育松、杉和竹类,进行林粮间作。许多山区农民有种植“女儿杉”的习惯,即父母生女儿后,在村寨附近种植数十株杉木,精心培植,到女儿长大,杉木已成材,采伐杉木为女儿置办嫁妆。在北方风沙旱涝灾害严重的地区,有些农民自觉地种植小型防护林。如陕西榆林、靖边一带有农民造旱柳、沙柳防沙林带;吉林白都讷(今扶余)、康平(今辽宁康平)有农民种植杨树、榆树护田林带;直隶遵化(今河北遵化)沙河上游两岸农民逐年营造了5公里长、1公里宽的防洪林带。民国政府提倡植树造林。民国4年(1915年),北洋政府宣布以每年清明节为,在首都北京和全国各地植树造林。民国17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确定每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纪念日举行植树式开展造林运动。这一运动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但植树造林收效甚微。民国5年(1916年),江苏省兴办教育林,十多年共造林1.2万公顷,植树6948万株,保留野生树574万株。民国30年至32年(1941~1943年)民国政府农林部所属林业专业机构种植油桐、核桃、樟、桉、橡胶、金鸡纳、八角、咖啡等经济林木382万株,营造水源林2246公顷。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虽然条件很艰苦,仍然注意植树造林。1928年,毛泽东曾率领红军战士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永新植树。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动党、政、军、民、学普遍植树造林。1938~1942年,全边区共植树260万株。在1943年陕北大生产运动中,军民积极植树,到1946年,在张家畔荒滩已植树500多万株。在解放区,随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农民们组织起来,互助合作造林,零星植树逐渐发展为较大面积的造林。

伐木业和木材业

晚清时期,中国资本主义伐木业和木材业开始产生。嘉庆年间(1796~1820年)陕西盩屋(今周至)地区有木商办木厂,雇匠人进山伐木。同治初年许多山东破产农民“闯关东”谋生,由“木把头”组织入林伐木。这是中国资本主义伐木业的雏型。同治年间(1862~1874年)盛产松杉的福建省有农民伐木出卖,在福州形成了木材市场和木行,许多江浙木商来福州设庄收购木材,转运上海出售。湘黔地区,还有农民出卖青山,木商低价收买,林木成熟后由木商雇工采伐,或采伐后木商与农民分成。光绪初年在安东(今丹东)出现了经营木材的“料栈”。光绪四年(1878年),在上海董家渡有华商开办小型机器锯木厂,这是中国林业机械化生产的开端。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由官、商合出资20万两在安东创办鸭绿江木植公司,在吉林设立了江浙铁路木植公司。黑龙江省也有官办的裕祥木植公司成立。这是中国近代官办的第一批伐木企业。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设吉林劝业道,并以1万元资金设立吉林林业公司,经营伐木业。以后,吉林省当局又与官银号、官商士绅共同出资开设松江林业公司。从此,吉林的森林倾向于资本主义的开发。民国以后,有大量美国木材和澳大利亚木材进口,国产木材无法与之竞争,故民族资本伐木业和木材业无大发展。

林业教育

晚清时期开始兴办正规的林业教育。从同治十一年(1872年)起,清政府陆续派一些学生出国攻读林业。陈嵘、梁希、凌道扬、姚传法、李寅恭等学者归国后成为中国近代林业的开拓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山西省农工总局附设农林学堂(高等)设林科。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东北设官立奉天森林学堂,湖南长沙设农林学堂(中等,有林科)。民国3年(1914年)北京农业专门学校(前身为京师大学堂农科)设林科。民国4年(1915年)南京私立金陵大学设林科。到民国38年(1949年)全国有9所农业学校设有林科,有19所大学设有森林系。民国时期林业教育发展畸形,高等林业教育与中等林业教育不协调,高等林业学校学生也很少,如中央大学森林系从创办到民国38年,共有毕业生113名,平均每年不到6名,金陵大学森林系从创办到民国38年,共有毕业生144名,平均每年不到5名。

林业科技

民国成立后,林业科学技术有所发展,由于中西交融,林学已形成包括测树学、林政学、森林保护学、森林利用学、木材学、林产化学等分支的学科。民国初年成立了三处林业试验场和林务研究所,民国21年(1932年)中央农业试验所成立森林系,民国30年(1941年)成立中央林业实验所。40年代,中国林业工作者在四川利川磨刀溪(今湖北利川市谋道)发现一个树木新种,民国37年(1948年)经鉴定为世界上已绝迹的新生代第四纪孑遗树种,定名为水杉(Metasequoia glyptostroboides),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林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见中国林业)

(熊大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