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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税

就厂、场征收的货物税)和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开征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以及工商税等,而产品税是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由原工商税中划分出来的一个税种。它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主要课税依据,不受企业产品成本高低的影响

国家按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或数量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流转课税。

起源与发展

中国对产品的征税由来已久。夏、商、周三代即有对某些货物征税的记载,以后征税范围愈来愈扩大。唐代以前统为关市之征。唐代有茶、盐、酒等主要货物税,宋、元、明代沿之,采取征税或专卖形式。清代征税的物品有茶、烟、盐、酒、绸缎等。清代为筹措军费,在扬州仙女镇创立厘金(一种商业税)。1931年,国民党政府废除厘金,代之以统税(系一种就厂、场征收的货物税)和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开征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以及工商税等,而产品税是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由原工商税中划分出来的一个税种。它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主要课税依据,不受企业产品成本高低的影响,具有稳定性。产品税涉及工业生产领域的大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产品除外)和农业生产领域中的一部分农、林、牧、水产品,具有征收的广泛性,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可调节不同产品盈利水平,使微观经济尽量符合宏观经济决策的要求,可以配合价格杠杆,发挥调节生产和调节消费的作用。在中国历史的各个阶段,对产品征税虽然名称不同,但都具有产品税的性质,不过其征收办法、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等不尽相同。20世纪30年代初,苏联在工业中实行的周转税,也属产品税的范围,其征税对象主要限于第二部类生产的消费资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征收消费税的国家,创始于1643年。消费税是商品征税的一种形式。当时征税的物品主要是生活必需品。美国征收消费税较之英国为晚,始于1861年南北战争发生之时。当时征税的物品主要是棉花、盐、酒、烟等项。消费税原来包括直接消费税、特种商品消费税、关税三种。英国早年的直接消费税(亦称“使用财产税”,如马车税、钟表税等),已随时代的进展而趋于没落。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消费税,即指国内产品税与关税。中国产品税近似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内产品税,二者同属于对商品课税的形式,同时对商品采用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不同的是,中国产品税是在工业产制环节和农业收购环节和进口环节征税,而国外产品税大部分产品是在产制环节征税,小部分产品在零售环节征税;中国产品税仅对工农业产品征税,国外产品税不仅对商品且对劳务征税。

征税范围

中国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本国生产或从国外进口的应税产品,分为两部分:工业品部分有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部分有10个税目,合计270个税目。工业部分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不再征收产品税。农、林、牧、水产品未列举的不征税。产品税中的工业品只在工业环节征税,不涉及流通环节。《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产品,不论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生产或进口,均应纳税。但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工产品,按照过去规定是免税的,产品税实行后仍维持原规定,免征产品税。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目前实行工商统一税,不征收产品税

计税依据

中国主要有以下几项: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额;收购单位在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时实际付给出售者的金额和进口商品支付的金额;工业企业自销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额。对于应当交纳营业税,其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的自销产品,应当按照出厂价格征收产品税;对于带包装的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除特殊规定外,均应按照带包装的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过滤嘴卷烟以出厂价格扣除滤嘴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对电力部门所属发电厂(站)生产的电力,按厂(站)供电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供电部门销售的电力,一律按照实际收取的电费为计税依据。

税目税率

中国产品税税目的设置,是把原来工商税按行业设置税目改为按产品设置税目。对税源大、产品单一、界限清楚的,如汽油、烟、酒等按具体产品设置税目;对产品种类繁多、界限不易划清的,如搪瓷制品、铝制品等,按产品类别设置概括性税目。为使税目结构与产品结构相适应,合理调整企业利润,税目设置较细。有些产品还分档设目,如石油、化肥、水泥等,按产量大小设置税目,分别规定不同税率。产品税的税率,绝大部分产品采取比例税率,仅对大型发电厂站采取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与计算方法

中国工业品原则上在工业企业销售产品时纳税,但对几种税率高的产品,如酒、糖、纱、牛皮革等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虽未实现销售,也视同销售品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征收中间产品税,以平衡税负。委托加工产品的纳税环节,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销售时纳税;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于加工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基建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产品,凡按规定应交纳工业环节产品税的,一般应按接受委托的加工单位同类产品的出厂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按“组成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是: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农、林、牧、水产品原则上在生产者销售时纳税,但具体又分两种情况:①生产者销售给国家收购单位和供销社的,由收购单位在采收时按采购所支付的金额纳税;②生产者直接销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由生产者在销售时按产品销售收入纳税。对进口的应税产品,由经营进口的单位在报关进口时,按进口商品总值计算纳税。进口商品总值包括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关税和产品税。先求出进口商品总值,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是:进口商品总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应纳税额=进口商品总值×产品税税率。

中国的产品税按照税法规定,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税。已经交纳出口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税款。对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可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其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