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由其海关机关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课税。基本上与国内产品税相同,所不同的是征收环节。关税是以货物进出国境或关境时课征为主。国境是国家的领土范围,关境又称“税境”,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范围。通常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但在国境内如果没有免征关税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和保税加工厂,关境就小于国境。
国家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由其海关机关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课税。基本上与国内产品税相同,所不同的是征收环节。关税是以货物进出国境或关境时课征为主。国境是国家的领土范围,关境又称“税境”,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范围。通常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但在国境内如果没有免征关税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和保税加工厂,关境就小于国境。如果几个国家组成关税同盟,在成员国之间,取消征收关税和其他妨碍商品流通的措施,对外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从而使这些国家的税境合而为一,对各成员国来说,关境就大于国境。
由内地关税发展为国境关税,早在封建社会已出现和存在。马克思说:“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过往的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了这种税款就可免遭抢劫,后来各城市也征收了这种捐税”。中国自西周以后,开始有“关市之赋”,规定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要征收捐税。至唐、宋、元、明四代,设立市舶机构。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在南方设置浙江、福建、江苏、广东四处海关,负责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和关税征收。在欧洲,古希腊雅典时代就有课征关税之事。在罗马王朝时代也对通过海港、桥梁的商品征收关税。英国很早有一种例行的通行税(Customary Tous),在商人进出市场时交纳给当时的领主,后来把Customs称为关税的专有名称。关税另一习惯用语是Tariff。据传在地中海西口,古时有一个海盗盘踞的港口名叫塔利法(Tarifa)。当时进出地中海的商船为了避免被抢劫,被迫向塔利法港的海盗交纳一笔税费,以后成为关税的另一通用名称。在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发展很慢。由于关卡林立,重重征税限制了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末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争取国内贸易自由和商品自由流通,废除了封建割据形成的关卡林立的内地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40年取得胜利后,便实行了这种国境关税。法国于1660年废除内地关税。比利时、荷兰受法国影响,也先后设立统一的国境关税。于是由最初的内地关税,逐步发展成为国境关税,其后世界各国普遍实行。
关税依照货物通过方向的不同,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此外还有各种附加税。进口税是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是海关税中最主要一种,是执行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出口税是一国海关对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会影响本国产品在国外的销售,降低同别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目前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取消了出口税。过境税是一国海关对从外国经过本国国境运往另一国的转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了争取转口贸易业务,以取得较多的运输、码头、仓储和搬运等收入,相互竞争降低过境税,以致绝大多数国家现已取消。进口附加税是在进口征税以外,额外征收的暂时性的关税。征收附加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保护作用和财政收入方面补充正税之不足。附加税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差价税、报复关税等。反倾销税是为了对付和抵制外国倾销的货物进口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其税额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反补贴税,又称“抵销关税”,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出口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销其所享受的补贴额,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其税额一般是按其接受的奖金或贴补额征收,不得高于这种差额。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或“不定额进口税”。这是欧洲共同体为了保护和资助成员国农业发展不受其他农业发展国的侵犯而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共同农业政策规定,凡进口到共同体的农产品,其最低到岸价格(征收关税的产品在加征关税后)低于“门槛价格”的,均要课征相当于两者差价的差额税。差价税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资助农民采用新技术发展农业生产。报复关税,是为对抗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或企业的歧视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加征的一种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歧视待遇后,报复关税即行取消。
关税依照征收税的目的不同,又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两种。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没有保护本国生产的目的。保护关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通过征税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以削弱其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能力。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帝国主义国家除利用保护关税对殖民地和附属国进行掠夺外,同时利用保护关税排挤竞争的对手,企图独占市场,攫取高额垄断利润。鉴于保护主义对国与国之间、经济集团与经济集团之间的压力,以及对国际贸易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危害性,各国于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了一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其宗旨是,各会员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促进各缔约国经济的发展。现在参加“总协定”的有88个成员国和30个准成员国与观察员。中国是协定的创始国之一,但在该组织中的正式活动至今尚未恢复。1982年中国派观察员参加了日内瓦的部长级会议。
关税依照征税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①从量税。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的应纳税金额作为税率的关税。从量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采用的国家较多,目前单纯使用从量税的国家很少。②从价税。以货物价格作为征税标准的关税。③复合税。又称“混合税”,是在税则里同一税目中订有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的关税征税时,同时用两种税率计税。复合税计税手续较繁,但在物价波动时可以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④选择税。对同一货物在税则中订有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税率较高的一种征税。目前各国征收关税,除个别国家外,绝大部分以使用从价税为主。中国现行关税采用从价税。
亦称“关税税则”。它是根据一国的关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类别排列的税率表。税则内容包括税则号列、货物分类目录和税率表三个部分。税则号列简称“税号”,是按货物分类目录顺序排列的号码。货物一般按货物的属性、货物的组成成分、货物的用途、货物的加工程度或制造阶段等分类。为了减少资本主义各国在海关税则商品分类上的矛盾,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于1952年12月拟定《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供国际间共同使用。因在布鲁塞尔拟订,故通常称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TN)。税率表是对每一项货物订立税率的总表,具体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税税则的类别,可分固定税则和协定税则两类。固定税则亦称“自主税则”,是由一国政府自行制订的税则。最初只设一栏,每一税目只有一个税率。这种一栏税率的税则,称为“单式税则”。它不利于区别对待,争取互惠,现已很少采用。目前通行的自主税则,都订有二栏或多栏税率表,其中一栏为最高或普通税率,其余几栏依次为最低、协定或优惠税率。这种税则称为“复式税则”或“多栏税则”。协定税则又分为自主协定税则和不自主协定税则。自主协定税则是以固定税率为主、协定税率为辅的税则。一般都采用复式税制,其中税率较高的一栏为固定税率,另一栏为协定税率。在一般情况下,协定税率制订后,其他国家均可依据商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或互惠原则享受同等待遇。不自主协定税则,是帝国主义国家侵略压迫弱小国家的产物,所订的协订税率和其他特权,都由侵略一方强加于另一方,以极低的税率为帝国主义国家倾销过剩商品、掠夺自然资源服务。中国清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关税税则就是鸦片战争失败后被迫订立的不自主的协定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恢复了关税自主权,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关税。1950年1月颁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宣布实行中国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政策。1951年5月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统一了新中国的关税制度。30多年来,随着不同时期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曾对关税的某些政策进行过多次调整。1985年3月,国务院根据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促进和保护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保证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进出口税则》。新税则的税目,以国际通用的《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为基础进行编排,同时结合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增添了部分子目,划分为21类、99章。税则号列(税目)按章编列,各章号列不一,共计1094个号列。中国关税税率分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进口税率设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最低税率亦称“优惠税率”,税率为从价计征的3~150%,适用于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即比最低税率较高的税率,税率为8~180%,适用于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根据国际惯例,对缔约国适用最低税率,对非缔约国适用普通税率,以示区别对待。这有利于加强中国与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往来。中国过去对出口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只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如1951年5月曾规定对花生、花生油、猪鬃、桐油、薄荷油、薄荷脑6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目的在于适当限制出口,保证国内供应。1952年和1953年对猪鬃、桐油两种货物停征出口关税。1980年2月对花生、花生油、薄荷油、薄荷脑4种货物也停征出口关税。1982年6月为贯彻搞活经济和统一对外的方针,对34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除煤炭实行从量征收,每吨征收40元外,其余均实行从价征收,税率为6级,自10%至60%。1985年3月决定,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只对煤炭、中药材等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对煤炭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税率为40%。
确定关税税额的重要因素。关税的完税价格,分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一般以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是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输入国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而组成的价格。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如果海关未能确定,应当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其他有关税收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作为完税价格。如果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仍未能确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如到岸价格无法确定,应参照国内同样货物的市场价格审定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是:完税价格=国内市场价格/(1+进口税率%+20%)。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售予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所谓售予国外的离岸价格,应以实际结汇的价格或易货合同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其计算公式是:完税价格=售予国外的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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