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鸦片战争前中国历代官府直接或间接以农田为对象征收的税项。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它不同于作为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的地租,但又以地租为其重要来源之一,是农民剩余劳动在统治阶级内部的再分配。封建国家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确保其财政收入和稳定其统治基础,又往往把改革田赋制度作为驱民归农和调解国家、地主、农民之间相互矛盾的一种手段。
1840年鸦片战争前中国历代官府直接或间接以农田为对象征收的税项。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它不同于作为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的地租,但又以地租为其重要来源之一,是农民剩余劳动在统治阶级内部的再分配。封建国家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确保其财政收入和稳定其统治基础,又往往把改革田赋制度作为驱民归农和调解国家、地主、农民之间相互矛盾的一种手段。中国古代田赋与封建地主土地制的发展是同步的。它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一般由土地占有者负担,并与整个赋役制度紧密相连。
从原始社会解体过渡到阶级社会以后,就开始有了贡赋。周代天子和诸侯把土地和臣民分封给下级贵族。各级贵族对其领土上的农民实行助耕公田的力役剥削,并按等级向上级贵族提供的军役和军需品,即最初出现的赋。这种赋实际上是与贵族等级身分相联系的财产税。它虽然也包含了土地税的成分,但不同于后世的田赋。以农田为对象的课税是从两条途径产生的:一条是由于农民对籍田制的反抗。春秋中叶以后,各国纷纷改力役地租为按耕种田亩征取实物。例如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为古代按田亩征“税”之始。这种“税”开始是实物地租,随着贵族相互兼并,强宗夺得政权转变为国家。同时农民耕种的土地逐渐私有化,“税”的性质也就由地租逐渐转变为课税。另一条是,赋的征发在春秋中期以后逐渐突破原有的国野界限和军事范围,开始按田亩向农民征收。如鲁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郑子产“作丘赋”,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用田赋”是指按田亩征发军用品。这样,赋和税都集中到土地上来,成为国家对编户农民征收的土地税。
战国时代新的封建地主政权普遍建立,封建赋税也逐步获得比较完备的形态。土地税和地租形成双重的形态,缴纳布帛或货币的人口税亦已出现。力役摆脱了对“赋”的从属地位,与地税、口赋鼎足而三。这就是孟子等人所说的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汉承秦制,赋役包括三大项,一曰田租,二曰算赋、口赋,三曰更赋。田租即土地税,征纳谷粟,故田租亦称“租谷”;除谷物外,还有附加的秸秆,称“稿税”。田租税率,汉高祖初定为1/15,文景时改为1/30,开始是临时措施,后成定制。自战国至汉初,田租一般按收获量分成征取,性质属收益税。但西汉中叶逐渐形成每亩的平均税额,东汉章帝时又按土地肥瘠划分三等征纳。田租由土地所有者自行陈报,经乡级基层官吏核评上报。东汉时并进行过大规模清丈土地工作。除田租外,成年男女要纳算赋,未成年男女要纳口赋。这是人头税,缴纳货币。男丁每年要在郡县服更役一月,一生中还要服正卒和戍卒之役各一年。也可纳钱代役,称为“更赋”,实际上也是人头税。汉代赋役属于以人头税为基础的低租重役类型。低租虽然在汉初也起过休养生息、恢复农业生产的作用,但本质上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鼓励了土地兼并的发展;而重役负担主要落在普通农民身上,反映了农民对国家仍存在着较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
东汉末年黄巾大起义后,军阀混战,土地荒芜,人口锐减,出现大量庇荫于豪强地主的依附农民,赋制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曹操在兴办屯田、徕民(从邻国招徕之民)垦荒收取地租的同时,颁布了田租户调令,规定编户每亩收租4升,每户出绢2匹、绵3斤。实际征收时考虑家赀即财产的多寡而有所捐益。这里的田租仍沿袭东汉已逐步形成的定额田亩税制,但却把汉代按人丁收钱的算赋、口赋改为按户收绢绵的户调,剥削量亦加重。它反映了当时商品货币经济的衰退和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的发展,开了以户征赋的先河。
西晋废止了曹魏的屯田制,在平吴以后制定了占田制、课田制和户调制。占田制规定占田限额以男女人口计,男子70亩,女子30亩;课田制以劳动力计,丁男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次之,女则不课。占田非实授,只是虚拟的限额,但不管实际占垦田数多寡,均按规定的课田数征税。原屯田制下的大量农户仍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而可垦地也较多,使占田课田制的实行有一定基础。在政府来说,则是通过这种制度督促农民垦耕。课田虽以丁计,实际上田租还是按户计征,根据当户的是丁男、丁女还是次丁男而分别征收谷4斛、1斛6斗或1斛。边地少数民族按住地远近分别每户纳谷3~5斛,或每人纳钱28文。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每年纳绢3匹、绵3斤。实行九品混通,计赀定课。西晋田赋制的特点是把租和调统一按户计征,这在当时是比较简单易行的办法。
东晋初年沿用田租户调制,但临时课取,尚无恒准。东晋成帝时(325~342)始度田收租,开始每亩收米3升,后减为2升。由于受到大地主的抵制,不久就改为按口收米,并很快从口税3斛猛增至口税5石。实际上是代表世族地主的东晋政权把沉重的田赋负担转嫁到普通农民身上。南朝宋、齐时代又恢复到租调合一、以户赀定课的制度。梁、陈时代则按丁而不是按户赀征收调布和租米,丁租之外,又出现了亩税米2升的地税。
北魏建国初年,大体承袭晋制按户征课租调,实行九品混通,但税额较重,征纳物与征纳法混乱,又出现大户兼并荫庇小户之弊。魏文帝实行三长制,对户口与租调作了一次大整顿,规定“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不但减轻了税额,而且变按户计赀征课为按户计丁征课。北魏初的计口授田和魏文帝实行的均田制则是按丁征课的基础。以后北齐、北周和隋大体都采取这种办法,只是税额高低有别。
唐帝国建立后,又在此基础上加以发展,于武德七年(624)制定租庸调法。课户每丁每年纳粟2石,是为租;每丁每年随乡土所出,纳绢、绫、絁各2丈,绵2两,或纳布2丈5尺,麻3斤,是为调;每丁每年服役20日,不役者每日输绢3尺,是为庸。此法以“丁身为本”。但它是建立在每一男丁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的基础上的。所以丁租实际上就是田赋。调和庸亦和由北朝桑田演变而来的永业田有关。唐承隋末战乱时国家按丁授田和按丁征赋的制度,税额较前代减轻,又可以庸代役,并规定了加役免赋和遇灾减免的具体办法,有利于离散的农户重新回到土地上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这种“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制度是战国以来“粟米之征、布缕之征、力役之征”的新发展。
租庸调以均田制为基础,但均田制自始就没有彻底实行。随着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发展,均田制受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基础。早在唐初,已有以实种地亩征课的地税和按民户赀产征课的户税与课丁缴纳的租庸调相并行。安史之乱后,黄河流域民户流徙,土地荒芜,租庸调收入锐减,地税与户税遂成为支持政府财政之重心。而各种苛捐杂税亦乘时而起,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德宗建中元年(780),杨炎奏准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废除了以丁征课租庸调和其他杂税的名目,将其全部并入地税和户税中。两税征收的原则:户税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不论土著户或寄居户,均在现住州县建立户籍;不论是否课丁,均按财产多寡分等课税。地税是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分上下两等,按亩征纳谷物。户税则按家赀分为九等征钱,但实际上往往要把钱折成绢帛交纳。无论地税与户税,均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六月纳毕,秋税十二月纳毕,故名“两税”。两税实行“量出为入”,实际上是以大历十四年各项征收之总额为两税之总额,故两税的税率并无明文规定,而各州的税率各不相同。除向定居人征税外,对不定居的行商,亦由所在州县征收其资产的1/30。两税法不“以身丁为本”,而“以资产为宗”,即将人丁税并入资产税,是税制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有所松弛。唐代两税不但地税按亩计征,户赀亦以土地为根本,所以它是以土地为主要征课对象的。从此田赋在封建赋税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并取得更为直接的表现形态。夏秋两征还反映了麦类在南北各地获得更大发展,已和粟、稻并列为主粮。
两税法只取消了租庸调及各色征课的名目,并没有取消其税额,但不管王公百姓、主户客户、课丁非课丁均要纳税。纳税面较前扩大,税负较前合理,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当时政府的财政困难。不过两税实行之始即无统一税率,各州人民税负不均,在封建制度下两税外的苛敛难以制止,户赀的评定亦难准确公平,这些弊端在晚唐五代已显露出来。
宋沿唐制,以两税为正税,亦分夏秋两季征课。但税钱与斛斗同出田亩,故宋之两税纯为农田税,并形成按田亩征收的定额。秋税征收粮食,一般是中等田每亩收获1石,输官税1斗。夏税收钱,或折纳绸、绢、帛、布、麦等。在规定定额外,官府往往用“支移”、“折变”等办法加重剥削量。宋代承袭五代十国各种名目的田地附加税,并加以发展,统称之为“杂变”,又叫“沿纳”。官府强制贱价收购民间粮米和布帛,称为“和籴”、“和买”,也发展为两税的附加税。南宋有耗米、折帛钱、预借、科配等名目的附加。并出现“经制总钱”、“月桩钱”和“版账钱”等三项新添的赋税。唐代实行两税法时已废除的人头税又以“身丁钱”的形式恢复,但只在南方实行。州县地方又按民户资产分列户等以轮派各种名目的职役。由于田赋加重,隐田漏税现象非常严重。为了落实田赋,政府采取丈量土地的重要措施,北宋称为“方田均税”,南宋称为“经界法”。但终因地主阶级的反对和官吏的作弊,不能彻底实行。
辽取燕云,金入中原后,田赋征纳对汉人沿用两税法,猛安谋克户则只交牛具税,每口受田4顷4亩,输粟1石,后减为5升。另外,根据财产与人丁按户征收“物力钱”。
元代的赋税制度也是进入中原后逐步建立的。太宗时耶律楚材始立十路课税所,并逐步形成地、丁、户三种课税对象并立的制度。地税、丁税纳粟,是为“税粮”,户税征丝料,是为“科差”,后来又有按户征收的“包银”(每户4两)和“俸钞”(每户1两)。元朝平定江南后则大体沿用两税法。此外,还有各种杂役的苛派。总的来说,元代赋税既重,制度也混乱,具有变态性质。
明王朝建立后,田赋征纳仍实行两税法,但制度比较健全。首先是在清丈土地和普查人口的基础上,建立了鱼鳞册(即征收田赋的土地登记簿)和黄册(即征课赋役的户口登记簿),作为征收赋役的依据,便于堵塞“产生税存”的现象。夏税征麦为主,秋税征米为主,但均可用银钞钱绢代纳。凡以米麦缴纳者称“本色”,以其他实物折纳者称“折色”。一般官田亩税5升3合5勺,民田减2升。苏、松、嘉、湖、杭等重租地区则每亩纳8升5合5勺。税粮满万石者立一粮区,设正副粮长各1人,负责催征税粮,以减少吏胥的作弊。按户摊派的差役包括“里甲”、“均徭”、“杂泛”三类,按丁粮资产划分户等,田地是户赀中的主要项目,故役中也包含部分土地税的意义。经过明初的整顿,唐宋以来以两税为特征的田赋制度获得比较严整的形态。
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的发展使原来的赋税制度遭到了破坏。由于豪强地主与吏胥里甲相互勾结改窜,鱼鳞册和黄册严重失实,赋役征收失去了依据,田赋的附加,尤其是各种差役层出不穷,豪猾胥吏又用“飞洒”、“诡寄”等方式转嫁给劳动人民,致使农民破产流亡,严重阻碍了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解决这些弊端,各地先后出现“征一法”、“鼠尾法”、“纲银法”、“一串铃法”、“提鞭法”、“一条鞭法”等新税法。其中“一条鞭法”最为完善,始行于嘉靖年间。明代万历六年(1578)根据张居正的建议清丈全国土地。在这基础上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它一方面将各项徭役合并,折银代纳;另一方面将正赋以外的各项实物税并入田赋征银,并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实际上是将役银部分或全部摊入田赋,然后由官府折办和雇人代役。同时废除粮长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赋税征收。这一改革的意义首先在于基本废除了力役制,初步结束了历史上赋税的“三征”体系,使唐代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财产税转变的过程迈进了一大步。丁银虽然保留,但已依附于田赋,而田赋在整个赋税中的地位空前加强。这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反映了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削弱。同时,一条鞭法又实现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反映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还简化了赋税名目和征调办法,减少了赋役不均和胥吏舞弊的现象。但各地推行程度不一,并有反复。不久差役复起,加上明末“三饷”(辽饷、练饷、剿饷)按亩加征,使一条鞭法的实效受到破坏。
清初多年战乱,朝廷与地方财政困难,各项徭役及公费仰赖于按户等摊派的老办法,编审户丁之弊同于前代。康熙初年在苏松地区实行均田均役,将一县各项差役全由雇役充当,所需经费均摊到该县田亩中,实际上是一条鞭法的继续。但当时这一办法尚未能推广。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省首先实行“摊丁入亩”,以该省的丁银摊入该省的地赋之中,不再按丁抽税。雍正元年至七年间(1723~1730)推行于全国。明代一条鞭法实行后尚保持的丁银至此完全取消,赋役合并的改革最终完成。从此,田赋一般被称为“地丁钱粮”。
把中国古代田赋放到整个赋役制度中考察,其演变过程是:由重役轻赋,到赋役并重,再到重赋轻役,最后徭役基本上归并到田赋中。这不但是赋役制度的化繁为简,而且反映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依附关系的削弱。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