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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历代的土地所有关系。农业是中国古代主要的经济部门,土地制度构成经济制度的核心,并制约着当时的政治制度和阶级关系。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阶段:春秋(公元前8世纪~前5世纪)以前的土地制度 中国经历过漫长的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后

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历代的土地所有关系。农业是中国古代主要的经济部门,土地制度构成经济制度的核心,并制约着当时的政治制度和阶级关系。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阶段:

春秋(公元前8世纪~前5世纪)以前的土地制度 中国经历过漫长的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后,土地所有权被统治阶级所占有。到了西周(公元前11世纪~前8世纪),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再把土地分封给卿大夫和士。这种授受关系形成了等级的阶梯。土地最高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周天子,但各级贵族对受封的或占夺的土地具有实际所有权,有权收租,可以交换或让渡。贵族把领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一般以一百周亩为单位,并按土地肥瘠等级配以不同数量的莱田,供休闲和放牧之用。农民领取的“私田”不能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农民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同时在贵族的“公田”上服役,人身依附于贵族,属于封建领主制。这时贵族的土地所有权是和政治统治权直接相结合的。西周的井田制,从有关传说看,可追溯到虞夏乃至黄帝时代。甲骨文中有规划整齐的方块田的象形字。殷周文献中有不少有疆理土地和对农夫授田的记载。孟子据西周旧制而将其理想化,提出“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的方案。这些都表明殷周的确实行过井田制。井田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的农村公社,但到西周已蜕变为贵族领主所实行的授田制了。

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成期的土地制度

由春秋战国历秦至西汉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形成期(公元前770~公元24年)。在地主制经济下,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制长期并存。国有土地有屯田(用士兵、免刑罪人或招募农民开垦的荒地)和各类官田;私有土地包括贵族、官僚、庶民等不同阶层的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由于土地可以买卖,贵族、官僚依势兼并以及农民战争的冲击等,地权的集中与分散因时而异。各种土地制度以地主所有制为核心,它的发展制约着各类所有制尤其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消长。春秋战国是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过渡期。这一时期各国相继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如公元前686年齐国进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好坏递减征税,以后鲁国的“初税亩”即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楚国的“量入修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土地面积单位丘征发军赋,秦国的“初租禾”等,都是指按土地征收赋税。赋税制度的改革反映和促进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其中心是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发展起来。在改革过程中,井田制崩溃了,授田的形式虽然维持了一段时间,但农民的份地已固定化以至私有化,土地买卖逐渐发展起来。各诸侯国为了富国强兵,注重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如较早实行“相地而衰征”的齐国,“均地分力”,“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从而从农民中分化出部分庶民地主来。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黔首”主要是自耕农,其中也包括庶民地主。但这时地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身份性的军功地主。这与春秋战国以来实行的赏赐军功的赐田制度有关。秦代行封爵食邑及赏田宅制,所封赏者多为有军功者。汉承秦制,一方面自耕农广泛存在,同时对功臣勋贵封爵赐田食邑,侯爵有食邑多至万户者。通过土地买卖和占夺也出现一批新的地主。从西汉开始有皇庄性质的庄田。庄田佃户对主人纳税服役。秦汉时期租佃制已经形成为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方式,地租一般是“见税什五”的实物分成租。佃农对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还不强烈,同时又与生产奴仆长期并存。这时国有制土地主要是屯田,秦有类似屯田的“屯戍”,汉文帝时实行民屯,汉武帝时始行军屯,屯卒多时至60万人,配田征租,实行强制生产劳动。

封建地主经济中期的土地制度

由东汉历魏晋南北朝隋唐至宋元,是封建地主制经济中期(公元25~1368)。其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东汉至魏晋南北朝,世族地主在地主阶级中占主导地位;隋唐宋元,贵族官僚在地主阶级中占主导地位。

由东汉末至魏晋南北朝,世族权势嚣张,依势荫庇人户,广大农民沦为佃客、部曲(私丁、家仆)或奴婢,逃避国家赋役。晋武帝为保证租(田赋)调(户税)征发,曾制定占田制(限制土地占有的制度),未能贯彻。北魏孝文帝九年(485年),以豪族荫庇人户现象严重,乃下诏书均田,男夫年15以上授露田(种植谷物之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同普通人一样授田,老死还田。从露田的授受形式看,具有国有形式,从农民长期耕种及剥削形式考察,却具有私有制实际内容。此外另有桑田或麻田。租调负担,一般民户重而奴婢轻,奴婢租调为一般民户的1/4。奴婢所创造的剩余劳动主要为主人所占有。同时在拓跋鲜卑族的汉化过程中也发展起部分士族地主,北魏末已融入汉人士族集团。同时期的东晋和南朝,具有庄园制外形的士族大地主所有制有所发展,或说这种所有制形式对某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的发展曾起过一定作用。

北魏创建的均田制,主要是对战乱后荒芜土地实行农民按口分配的制度,北齐继续推行而稍加变更,一直延续到唐代前期。这时伴随庶族地主及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土地买卖日益频繁,均田制才逐渐破坏。对地权相对僵化的魏晋南北朝而言,这是一个发展。宋代以后,“不立田制”,土地私有更趋成熟。

在这一时期,勋贵赐田荫户及官吏授田制进一步发展。如曹魏和东吴将佃户赐与功臣私室,西晋对各级官吏行按品荫户制,北齐对勋臣官吏行按品授田及按品占奴婢授田制,东晋及南朝行按品赐田荫客制,唐朝对勋臣吏行赐田及配永业田制等。元代勋贵所赐田额,动辄千顷,有的多至万顷,国家赏赐贵族官僚的土地实际为他们世代占有,并多享有优免权。

地权分配状况因时而异。东汉魏晋,地权已高度集中,北魏北齐行均田制时期,世族大地主仍在延续,奴婢授田乃是对既成事实的认可。隋至唐代前期行均田制时期,地权相对分散,农业相应发展,出现贞观之治。唐玄宗后土地兼并剧烈,均田制逐渐破坏,地权趋向集中,租调制改为两税法即地税征粮,户税征钱,分夏秋两季征收。北宋建国,承唐末大起义及五代纷争,地权趋向分散,农业生产得以进一步发展,但佃农仍占很大比重。南宋时期,土地兼并复烈,广大自耕农沦为佃农。元朝统治时期,蒙古贵族在北方强占土地,投靠元室的汉人军功地主也依势兼并,地权更加集中。在南方则保持原有土地关系,大地主得以延续。在元代有相当广大地区,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

封建所有制另一个组成部分——封建依附关系也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及地主身份地位变化而发生变化。东汉末至魏晋南北朝400多年间,伴随世族地主发展,佃客、部曲、奴婢对主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封建依附关系强化。隋唐时代,伴随地主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化,封建依附关系相对削弱。但一直到宋元两代,佃农和雇工仍没有摆脱地主阶级对他们的人身奴役。

与私有制并行的国有制土地,第一类是屯田。汉光武建武五年(公元29年),马援屯田于三辅。魏蜀吴三国时期相继推行屯田。北魏在北方兴办屯田,又称“营田”。唐代,东起辽东,西至陇右,以及西南、东南地区,到处兴屯。宋代电田减少,宋真宗天禧末(1021)才4000多顷;元代屯田剧增,军屯和民屯合计凡17万多顷。第二类是禄田、职田(授给在职官吏的公田,解职后移交后任),如北魏对地方官配田以代禄米,隋唐官吏按职配田,宋代官吏授职分田以代官俸,元代按品配佃户以代职田。以上职田、禄田多系致仕还官。隋唐另有公廨田(官署充作办公费占有的田地),收租供官府公用。以上各类国有制土地上所实行的租佃制,租佃关系不完全相同,屯田中租佃的封建强制性远超过一般民田。

封建地主制经济后期的土地制度

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1368~1911)封建土地制度发生更大变化:①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与庶民地主的发展。明代初期,编制鱼鳞册(即征收田赋的土地登记簿)和黄册(即征课赋役的户口登记簿),制定户籍地籍制,确定田主产权,按户赀列等规定里甲、均徭、杂泛等三大徭役负担。这种赋役制是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出现的。明中叶后,官绅权势嚣张,地权高度集中,经过明末农民战争冲击,绅权衰落,地权又行分散。明清两代前期,在相当广大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有极大比重,并逐渐分化出不少庶民地主。②官田、庄田、屯田的发展变化。江南地区,早在宋元时代就存在大量官田。明初又籍没张士诚及诸豪族之田为官田,旋又将原拨勋贵庄田改为官田,江浙官田遂占很大比重。这类官田原系国有制,明洪武七年(1374)时将苏州、松江、杭州、嘉兴等府官田减征半租,以后又一再减租,官田租逐渐与民田赋拉平,实际变为民田。又明皇庄田始建于英宗天顺年间(1457~1464),武宗正德年间(1506~1521)骤然扩大。诸王勋贵庄田建于明初,以后逐渐增置。穆宗隆庆年间(1567~1572)及神宗万历年间(1573~1619)对勋贵庄田曾经作过限制规定,但收效甚微,明代后期庄田总数约达30多万顷。这类庄田系私有制。清康熙年间(1662~1722)将明代勋贵庄田改为民田,纳粮升科,日更名田。清初另建内务府皇庄、八旗宗室庄田及八旗官兵旗地,三者合计19万余顷。此项土地禁止买卖。这类庄田、旗地也属私有制。但八旗兵旗地性质不同于勋贵庄田。嗣后旗丁日渐贫困,乾隆以后旗地逐渐典卖,实际变成民田的一部分。明清两代皆承袭前朝兴建屯田。明宪宗成化二十三年(1487)共28万余顷,清高宗乾隆十八年(1754)近30万顷。屯田属国有制。在地主经济制约下,这类土地经常在向私有转化。这种转化,明代主要由于势要侵占,清代主要由于屯军典卖。③封建土地制度的依附关系趋向松驰。这种变化更能突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征。在主佃关系方面,明初制定律例,删除有关佃农对地主在法律上的身份义务条例;有关主佃刑事案件,佃农在法权关系方面开始以对等身份出现。唐宋时出现的定额租制,这时也有进一步发展,明代中叶后,定额租制已占一定比重。清代前期,定额租制则渐占居统治地位。同时又出现了永佃制即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取得永久使用权的租佃制度和押租制即交付给地主一定的押租取得土地租佃权的制度。这种变化助长了封建依附关系的松懈。清代前期,某些地区存在的佃仆制也发生相应变化,佃仆人数逐渐减少。明代勋贵庄田有的附带钦赐佃户,他们对庄田主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但这类租佃相对一般租佃而言所占比重很小。清代勋贵庄田先由具有佃仆性质的壮丁生产,康熙年间以后逐渐由壮丁生产过渡为一般租佃制。由屯田形成的租佃制,屯军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不准逃徙。明清两代中叶以后,伴随屯田私有化,部分屯军摆脱了对国家的封建依附关系。在主雇关系方面,从明神宗万历十六年(1588)开始,部分雇工从封建法权的压迫下解放出来。清乾隆五十二年(1788)发生更大变化,绝大部分长工摆脱了封建法权的压迫。明清两代,封建所有制形式、地主阶级构成和租佃制度都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而农民和地主间相互关系的变化尤为突出,在雇佣关系方面反映为封建雇佣向自由雇佣过渡;在租佃关系方面则反映为自由租佃的发展,但封建地租仍在延续。这时地主阶级对佃雇农剩余劳动的榨取,愈有赖于封建政权法令的保证。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制度已变成农业生产发展的严重桎梏,而土地制的某些变化,诸如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广泛存在,租佃制度的变化,封建依附关系的松懈等,却有利于农业生产。

对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学术界存在着争论。这种争论涉及古史分期问题。如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人多认为当时的土地制度是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而井田则是诸侯百官的俸禄单位和课验直接耕作者勤惰的单位。对于封建地主制形成后的土地制度,则有国有制贯彻始终说、前期为国有制后期为私有制说、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而以私有制为主说等。还有人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中虽然存在着国有土地,但其经营方式与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所以并不构成封建土地国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