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始社会晚期至春秋战国之际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因耕地被沟洫划分为面积相等的方块田,构成形似“井”字形而得名。井田制的基本特点是把数量相等或条件对等的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定期重分或调整,不能买卖。它是由农村公社土地制度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后,成为统治者剥削农民的一种方式。井田制在中国古文献和古文字中早有反映。殷墟卜辞中有不少田字形(即被区划为若干等积方块的井田形象)。
中国原始社会晚期至春秋战国之际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因耕地被沟洫划分为面积相等的方块田,构成形似“井”字形而得名。井田制的基本特点是把数量相等或条件对等的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定期重分或调整,不能买卖。它是由农村公社土地制度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后,成为统治者剥削农民的一种方式。
井田制在中国古文献和古文字中早有反映。殷墟卜辞中有不少田字形(即被区划为若干等积方块的井田形象)。《周易》井卦和《国语·鲁语》都谈到西周井田制下民户编制的基本单位——“井”。而《周礼》述“井牧田野”之制颇为详赡。但“井地”一词始见于《孟子》。该书记录了战国初年孟轲据殷周旧制为滕国设计的井田方案。以后,《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志》、《公羊解诂》等均有记述。这些记载内容不完全一致,或有后人附益,但大体反映了井田制的基本内容及其实行中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差别。
实行井田制的第一步是划分土地疆界,它与修建田间排水沟洫同时进行,互为表里。据《周礼》所载,各级排水沟依次叫遂、沟、洫、浍,相应的道路叫径、畛、涂、道。它们纵横交错,将田野划分为一块块方田。周代的所谓“田”,作为耕地单位就是指这种方田;由于它是农民份地单位,故又称“夫”。一田由长100步宽1步的100条长垄组成;这些垄称作“亩”,垄间排水小沟则称为“畎”。由于井田沟洫制的普遍实行,“畎亩”成为中国上古耕地的代称。
井田制的基本功能是“分田制禄”。分田是授予农民份地,授田对象是个体农民,以男性家长为代表,称“夫”或“家”。份地以100亩为基准,并按不同土地等级配以不同数量的休闲田,上田一岁一垦,户100亩(或三岁二垦,户50~100亩),中田二岁一垦,户200亩,下田三岁一垦,户300亩。男子成年顶门立户受田,老死时还田,得到份地的农民被束缚于土地上,“死徙毋出乡”,对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每年春季要“审端径术”,即检查和修理份地间的道路沟洫;“三年一换土易居”,即重新分配份地。份地不能买卖,即《礼记·王制》说的“田里不粥”。这种土地与劳力相结合的井田,又是上级贵族对下级贵族封赐和制禄的单位。如“大国之卿,一旅(500人)之田;上大夫,一卒(100人)之田。颁予的禄田包括了依附其上的劳动者。封赐给各级贵族的田邑,周围要挖壕沟,土堆在沟边,种上树,称为封沟或封疆,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标志。为了便于控制,贵族在分配份地的基础上对民户进行编制。《周礼·小司徒》所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就是这种情形的反映。因此,“井”又是当时民户编制中基本单位的名称。
井田制与沟洫制互为表里,实行对农民平均主义的授田和定期重分,表明它是从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演变而来的。相传黄帝“造兵井田”。黄帝是原始社会晚期传说人物。这时私有制已产生,部落战争频繁,故有专用武器出现。同时当时人们已对薮泽低地进行较大规模的开发,因而必须集体兴修用于防洪排涝的农田沟洫系统,为了维系这种公共职能,不能听任土地私有制发展,从而导致土地公有私耕、定期重分的农村公社的建立。这就是原始的井田制。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沟洫农业继续发展,井田制也继续实行。大禹治水,“尽力乎沟洫”,卜辞和《尚书》中反映了殷人修疆畎的活动。周代文献关于“疆理土地”的记载更屡见不鲜。这既是农业上修建和调整排水沟洫系统的工作,又是井田制下对土地的区划和分配;周人认为这是禹开创的事业。夏商周农民都按各自标准获得份地。但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权逐步被篡夺。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属于以“共同体之父”身份出现的国家君主。相传建立相对统一的奴隶制王国的舜,曾“自为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成为夏商西周通行的原则。不过,夏商时农村公社仍保持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虞夏统治者只限于向公社征收贡物;商代贵族篡夺了公社的公有地,村社社员在公有地上的公积劳动蜕变为向贵族提供的无偿劳役,这就是“助”。从卜辞看,商王直接掌握了大量土地,但尚未发现赏赐土田的事例。西周代殷后,井田制在被征服民族和地区普遍推广,广泛实行助法。但土地的区划和分配不再由公社,而是由周天子和各级贵族主持,并对农户进行比较严格的编制,形成驾凌于原农村公社之上的赋役负担系统。孔子说的西周赋役制度,农民就是以井为单位交纳军需物资。这时的井田制已变成各级贵族实行的授田制,目的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供剥削。各级贵族的领地建立在农村公社残躯——乡邑基础之上。村社虽已失去了主持分配份地的经济职能,但仍保持了原始互助遗风,如组织对等的换工协作,即所谓“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等,份地仍然不能买卖。
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实质是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即由“公”有私耕转变为私有私耕。第一步是取消公田制和停止份地的定期重分。由于农民在公田服役时怠工和逃亡,从西周末到春秋初,周王畿和各诸侯国相继打破原来公田与私田的区分,改劳役地租性质的助法为向农民私田征取生产物的彻法。农民经济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在此前后,份地定期重分也停止了,农民在份地上“自爰其处”,即实行休闲制而无须“换土易居”,土地使用权逐渐固定。但这时与沟洫制相联系的份地区划和民户编制仍继续实行。《周礼》所记井田制,不少是这一阶段情形的反映。春秋末至战国,一方面由于铁农具的普及和牛耕的初步推广,农民独立经济发展,份地私有化要求更为迫切;另一方面,经过长期治理,田野内涝积水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往日普遍修建农田沟洫系统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纷纷打破原有沟洫井田格局,如战国初年魏李悝废井田沟洫而兴农田灌溉。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变法,改100方步亩为240方步亩,扩大农民占田额,又废除原来的沟洫系统,在农民份地周围设置阡陌封疆,承认和保护农民对其份地的实际占有。战国时各国不同程度实行的国家授田制,实质是对领主等级土地所有制的否定,是农民份地走向完全私有的一个阶梯。在这基础上,加上商品经济的冲击,土地买卖不可避免地发展起来。故后人把商鞅变法视为井田制崩溃的标志。
关于井田制的有无及其性质,是史学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一方面由于现存井田制史料多系后人追述,难免有理想成分和相互抵牾之处,容易引起各种解释;另一方面也由于各人对古代社会性质有不同认识所致。20世纪30年代,以廖仲凯为一方,认为井田制是古代存在过的土地公有制度;以胡适为一方,认为井田制是孟子托古改制的乌托邦。50年代,以郭沫若为代表,认为西周是奴隶社会,井田之所以划分为方块田是作为颁赐给下级奴隶主贵族的制禄单位和课验奴隶勤惰的计算单位;以范文澜为代表,认为西周是封建社会,井田制是领主经济下的农奴份地制。他们都认为孟子所描述的井田制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在讨论过程中,尤其是80年代,越来越多的人把井田制和公社制联系起来研究,并把井田制追溯到西周以前。井田制是由农村公社土地制度演变而来,已逐渐成为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认识,又有人认为井田制与家族公社有关。对井田制实行范围、形式与内容、起源与演变以及建立在井田制之上的社会性质,也还存在不少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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